■求是探索梅 毅 赵兴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已在各个行业领域深入人心,这种更贴近自然人性、尊重人权的、从现代管理科学发展而来的先进管理方式,越来越彰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近年来,人性化管理亦成为公安监管工作中出现频率极高的时尚用语。从本质上说,监所人性化管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它和法治建设进程中一贯倡导的人道主义精神一脉相承。
今年以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开展了“执法如山树正气,至情救赎化坚冰”活动,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不断深化落实人性化管理,逐渐形成了“文明执法规范化、教育管理制度化、安全防范实时化、感召挽救人性化”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
充分把握立法精神实质,必须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究竟什么是人性化管理,怎样才算是人性化管理,似乎很难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界定,具体实施起来更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公安监所落实人性化管理应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覆盖和渗透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回望过去,依法治国方略得到积极实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尊重和保护人权已被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改造在押人员的原则是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看守所执法细则》等相关工作规范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生活管理、卫生防疫等方面都作出了全面细致规定,既表明党和政府对在押人员教育改造的决心,又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充满人性化色彩。实行人性化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是我国立法原则中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中,人性化管理尤为重要,它能极大地发挥“教育转化”功能,有效降低在押人员重返社会的犯罪率。反之,如果在押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性化管理就是纸上谈兵,成为一句空话。
充分把握监管职能要求,必须以高素质队伍为保证
公安监所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是一支以党员为主体的纪律部队,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违法、保证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监所落实推进人性化管理,能够促使在押人员与管教干部、在押人员家属与监管民警之间建起一座信任与沟通的桥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管工作职能,符合党的密切联系群众路线要求。必须认识到,人性化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更是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有机统一,三个因素缺一不可。强化理念、健全制度、实施管理的主客体都是“人”,人性化管理的质效好坏取决于监管民警的管理水平,高素质的监管民警队伍乃是落实人性化管理的基础保证。
充分把握监管方针导向,必须以安全稳定为基础安全是监所工作的核心。长期以来,许多传统观念中常常把 “确保监所安全稳定”视为监管工作的重心。笔者认为,工作的“核心”与“重心”绝非同等概念,一味地把安全工作强调为监所的“重心”工作,往往会导致单位全面建设发展不平衡,甚至偏离监管工作的“教育、感化、挽救”总体方针导向。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保证安全已不再是监管工作的最高工作目标,而是一项最基础、最基本的工作。新时期,适应监管工作文明、跨越发展需要,以人为本,积极推行人性化管理已是必然之举;与时俱进,把人性化管理覆盖到监所各项管理工作中,已经是检验、考量监所管教水平和执法质量的一项重要标准。
充分把握法治文明要求,必须以科学管理为准则
公安监管工作的进步与发展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感化、挽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管工作方针,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是落实好人性化管理工作的关键。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点指导人性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应当根据不同的所情、社情以及民族、地域、文化等实际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人施教、因情施策,宽严并举、刚柔并济。只有牢牢把握法治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管理,才能远离观念滞后、管理异化、制度削弱、职责错位、利益驱动等所谓的人性化管理误区。
当前,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表明,广大民警只有以对党、对人民、对公安监管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只争朝夕的工作紧迫感,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深化落实人性化管理工作中,全面叫响“执法如山树正气,至情救赎化坚冰”活动,才能创造严格公正执法与人性化管理和谐统一的良好局面。(作者分别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管大队大队长、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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