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检察院与公安厅会签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此规定共25条,就提请批准逮捕需提供的材料、社会危险性证明、径行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转为逮捕的具体适用条件、不捕情况处理、附条件逮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指定管辖、刑事和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自治区检察院为准确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配合,积极与公安厅法制局、刑侦、经侦等相关办案部门联系、沟通,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最终对规范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与公安厅达成一致。正式会签了《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此文件的会签规范了逮捕条件和有关程序的适用,统一了执法标准,对全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更好地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