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桂灵
8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铁路警方宣布破获一起重大拐卖婴儿案,10名被拐婴儿全部获救。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故事,却很快又陷入到另一团矛盾和尴尬当中。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被解救婴儿的亲生父母并不愿将孩子接回,而链条另一头的收养户又强要挽留,孩子们有家不能回,民政部门又拒绝收留,目前只能留在买婴人家中(9月2日《北京青年报》)。
拐卖婴儿案破获,10名被拐婴儿得解救,不过,人们并没有随之看到其亲生父母拥儿(女)而泣的一幕。有的亲生父母不愿领回孩子的理由竟然是为了“钱”。正是“送出”一个孩子顶得上一家人10年收入的“诱惑”,让被解救婴儿的父母认钱不认儿。面对孩子有“家”不能回、福利院又难以久留的困境,被解救孩子只能“寄养”于买主家。这种无奈的“回归”让解救情何以堪?
2011年7月,公安部明确要求:被拐儿童一经解救,全部送往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安置,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这表明政府对收买被拐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有利于消除买方市场。如今,却是卖方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不愿接收,反而是养父母表现出“抱走孩子就像割肉”般的痛苦。
诚然,亲生父母不愿领回孩子,的确有贫穷的因素,但这种拿孩子做交易的行为不仅有悖骨肉情深的社会伦理,更是背离人权保护理念的违法之举。贫穷固然值得同情,政府和社会也有责任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但以顾忌“退钱”而拒不认领的行为本身,其实与图财拐卖的“人贩子”性质别无二致。对这种靠卖孩子“致富”的做法,同样不能容忍。
在一些贫困山区和边远地区,“自生自卖”的“致富经”并非秘密。他们把卖亲生骨肉当成了一个赚钱的途径,生下孩子压根儿就没想要。正如业内人士披露,对于这些父母来说,孩子和小猫小狗没什么区别。生下来就卖,卖完了再生。即便是警方解救了这些孩子,他们也是不会认领的。2011年5月,云南、福建两地警方曾联手破获了一起涉及犯罪嫌疑人40名、被拐儿童22名的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据抓获的人贩子交代,贩卖的婴儿多属于“亲生亲卖”情况,正因为如此,当地警方事前也并未接到孩子失踪类的案件报警。
破解被解救婴儿“无家可归”问题,事关打拐成效的彰显与巩固,更关乎被解救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孩子究竟何以安“家”,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与保障。将其安排在买主家,有悖打拐初衷;将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又缺乏亲情。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让他们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最为理想,这也是父母必须履行的监护人职责。对于“亲生亲卖”和贪钱拒不领回被解救孩子的无良父母,法律上需要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