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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清河检院首次适用事人和解程序案件

2013-09-03 17:46: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三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新法精神,积极探索新程序的适用,日前,对两起轻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轻伤害一案,是刑诉法修改以来该院首次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刘某与被害人张某本是朋友,因债务产生纠纷,争执中刘某打了张某一拳,致使张某眉骨骨折,构成轻伤害。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从本案受理开始,案件承办人就努力尝试能否适用该程序。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公诉部门的积极工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 被害人真心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事实清楚,完全可以适用和解程序。经向上级院请示,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又对另一起情节相似的轻伤害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使被害人及时得到伤害补偿,使被不起诉人卸下心理重担,双方通过和解化解了矛盾,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李圣轩)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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