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令我印象深刻”
——访英国高等法院专利庭大法官ColinBi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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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 Birss大法官 |
8月26日,英国大法官Colin Birss在北京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Birss先生现任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大法官,从业经历丰富,谈吐风趣优雅,自1990年获准成为律师至今,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取得了卓越成就。其曾作为知识产权法出庭律师出庭英国法院、欧洲专利局及欧洲司法法院;2003至2008年期间,担任英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总审计长之常务顾问;2008年荣获皇家律师资格。2010年,他以英国专利郡法院法官身份兼任英国版权裁判所主席;2013年列席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专司专利法庭。深感中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
此次Birss法官来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与中国的法官同仁交流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探讨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在采访过程中,Birss法官表示,虽然英中两国法律制度不同,但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是类似的,中国对知识产权问题非常重视,与中国同仁们的交流令他受益良多。
记者: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也在不断更新调整,至今已有很大提升。请问在您这次的访问过程当中,您对中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发展有何印象、有何评价?
Birss:我的个人印象是,与20年前相比,今日的中国对知识产权问题非常重视,法律建设也更加趋于完善,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作为一名常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法官,我是十分乐于见到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正越来越受到贵国的重视。如你所说的那样,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逐步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记者:的确,中国经济的腾飞使得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也意识到了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的法官,如果让您提建议的话,您会给那些到英国发展的中国企业什么建议?
Birss: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很重要。知识产权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看上去相似,但实际并不雷同。中国的企业要去欧洲、尤其是去英国发展,首先必须严肃对待知识产权问题。
同时,我也欢迎在英国的中资企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我的印象中,去年曾有一家中国企业到专利郡法庭起诉。这足以反映,中国企业是有意愿和能力通过英国的专利郡法院和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
记者:那么对于未来中英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合作,您有怎样的期许呢?
Birss:这是我第一次来中国访问,刚刚与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多位优秀中国法官交流,让我获益匪浅,希望未来能有更多这样的交流。我也希望中国法官将来有机会到英国访问,促进两国司法的双向学习与互动。专利郡法院:一名法官的法院
英国专利郡法院(PCC)成立于1990年,其设立旨在帮助中小型企业降低在高等法院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成本,为非疑难小额案件提供高等法院专利法庭之外的选择。2010年,Birss先生辞去律师职务,就任专利郡法院法官,对法院的设置运作非常了解。与高等法院相比,专利郡法院提供更廉价、更快捷、更简便的诉讼程序,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之路不被昂贵的维权费用所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有益之举,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据介绍,专利郡法院即将更名为知识产权法院,令人惊讶的是,英国只有一个专利郡法院,而且法院里只有一名法官。
记者:您曾出任专利郡法院法官,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专利郡法院?
Birss:专利郡法院主要针对无力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中小企业和小额案件,设定了诉讼费(5万英镑)、赔偿金(50万英镑)、和审理时间上限(1至2天)。就现阶段的情况看,专利郡法院的运行还是较成功的。
记者: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专利郡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
Birss:英国只有一个专利郡法院,而且法院只设一名法官。在参加这个采访前,我刚刚结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参观,那里审理的案件量之大,真是多到让我难以置信。专利郡法院只有一名独任法官,法官公务繁忙时,将由助理法官帮忙处理。助理法官往往是非全职的,通常情况下,案件还是交由正式的法官审理。2012年,专利郡法院共审理了约200起案件,虽然无法与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庞大数量相比,在英国也算是比往年数量大增了。专利郡法庭可以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即将改名为知识产权法院,在我的印象中,还是比较受中小企业欢迎的,现在法院的工作是越来越忙了。创新小额赔偿程序
小额申诉通道(SCT),即针对简单的和价值低于1万英镑的案件的审理。这一创新是在Birss法官任内引入的新制度,是英国政府近期引入的简化专利郡法院程序之系列变革的举措之一。小额申诉的听证会是非正式的,可在无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召开,该程序适用于著作权、商标和未登记的外观设计案件。
记者:可否简要介绍一下小额申诉的审理过程?
Birss:小额申诉是一项2012年刚刚设立的制度,涉及的都是很小的案件,要求案件价值不超过1万英镑。启动审理程序的第一步是双方交换书面申请,其后,法官在不开庭的情况下给予指导;正式开庭时,审理时间不会超过一两个小时,一般当事人也不会请代理人。
记者:小额申诉通道已实行了一段时间,请问效果如何?
Birss:从今年年初到5月份,所受理的小额赔偿案件大概有二三十件,不过这一数量正在逐渐增加,毕竟它是一个新事物,人们熟悉它还需要时间。我们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希望能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便捷的司法服务。诉前禁令制度带来借鉴
“诉前禁令”制度是除专利郡法院外,Birss法官重点介绍的又一制度。其判例法(美国氰胺公司案)于1975年由英国最高法院的前身——英国国会上议院创设。促成英国法官在审理诉前禁令申请时,须按规定步骤,判断申请是否符合美国氰胺公司案中确立的四要素,再决定是否支持原告诉前禁令的申请。原告如要申请诉前禁令,须先依照“正常”诉讼程序向法庭起诉。一旦立案,则可向法庭申请诉前禁令。
记者:诉前禁令制度是您本次来华介绍给中国同仁的又一亮点,可否简要介绍一下这一制度呢?
Birss: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申请诉前禁令,双方当事人必须先证明各自观点的可辩论性。法庭出于实际的考量,可以先着眼于对案情双方利益的损害,分析若不设诉前禁令,是否会对其中某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举例来说,一项原研药还有一两年的专利保护期,而有人想仿制这一药物并立即推向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虽未强制要求,但法官往往会判诉前禁令。这是因为在双方都有理可辩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平衡双方的权益。若不设诉前禁令让仿制药上市,药品价格一定大跌,即使一两年后判决原研药药厂胜诉,药品价格也难再回升,因此,即刻禁止仿制药上市,就是为避免对原研药药厂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当然原告要申请诉前禁令也并非那么容易。在英国,原告若想申请诉前禁令,必须证明损害赔偿金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此外,还须向法庭作出承诺,在法庭错误颁布禁令的时候,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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