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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检察制度体系建设应融入“民生”

2013-09-02 11:04: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在检察制度体系建设中融入关注民生的思想,不仅使法律本身价值得到提升,而且在运作上也将释放巨大的活力。

民生检察应弘扬人道精神

人道是指人类社会或者每个人都要尊重或保护人的生命,它反映的是人和人类对待个体生命的态度、需要及其特征和水平。司法的人道性取决于所处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物质、精神生活的发达程度。司法的人道性是良性社会制度的特性,司法的宽容是社会宽容在司法领域内的确认。将司法人道精神融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体现的是一种司法进步。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本身带有一定的严肃或严厉的色彩,但作为社会中个体的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民生检察实现司法职能与维护个体人格尊严之间的相互协调。检察机关改变令人生畏的老面孔,以更加贴近民众的姿态树立公正形象。

民生检察应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的要义是权利保护,人权保障是民生保障的实质问题,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人本主义的法律体现。在民生领域,公民的基本人权可以概括为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是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保障人权首先意味着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的层级高于生存权,发展权范围更大、层次更高,民生保障更为全面。民生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公正司法是权力属于人民和权力服务于人民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各种纠纷往往通过司法程序尘埃落定。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往往可以避免社会冲突的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民生检察应强调司法民主

在法治社会,民主精神构成了法治的灵魂,已经渗透到法治的各个方面,构成法治的实质内容。民生检察不仅注重公民知情权、公民听证权、公民监督权等权利,也注重对公民要求的回应性。民生检察坚持检务公开,畅通社情民意渠道,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顺应民意,各项措施符合公众的意愿和要求。民生检察应鼓励公民有序参与检察活动,鼓励社会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检察公信和检察权威。

(□王 晴  作者单位:常州市戚墅堰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