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向远在成都经商的案件当事人梅学义发出一条手机短信,告知其案件作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同时根据梅学义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今年5月,许昌市检察院在办理长葛村民杨占亭申诉一案时,了解到被申诉人梅学义正在成都经商,民行处的检察官向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在收到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梅学义通过传真方式及时向办案检察官提供抗辩材料。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支持监督决定,杨占亭也表示接受。
据了解,今年3月,许昌市检察院制定实行了《民行申诉案件办理短信告知工作办法》,规定对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均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办理进展和相关情况。
《办法》对短信告知的运行管理、发送信息的内容要求、审核程序、信息反馈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院民行处指定专人,负责向案件承办人收集案件信息、编发告知短信,并随时向案件承办人反馈当事人的回复信息和诉讼要求。《办法》同时规定,案件每进行到一个环节,案件承办人必须及时告知信息编发人员。
谈起建立“短信告知”制度的初衷,该院民行处处长刘潮娟告诉记者,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他们发现很多当事人跑很远过来,就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为了更公开透明办理案件,更好地维护民行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探索实行了“短信告知”制度。
刘潮娟介绍,开展“短信告知”工作中,他们还注意把握三个关键点:在告知的时间上把握及时性,凡是法律规定有告知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内尽快告知,没有规定期限的,在进入相应程序后三日内必须告知;在告知的内容上把握全面性,既告知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又告知案件的实体处理、承办人的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当事人联系,对民行申诉工作进行监督;在告知的对象上把握公平性,既告知申诉人,又告知对方当事人,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该办法以来,该院共向18名当事人发送短信50余条。截至目前,所有结案的民行申诉案件,当事双方均服从处理结果,没有一起上访缠访。(记者吕峰 通讯员张治亮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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