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规定法院调查令制度——
破解民事诉讼取证难
此举将有效保护律师依法取证的权利
8月28日,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调查令的权益义务主体、有效期限、持令调查证据种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举意味着从9月1日开始,持有法院开具的“令牌”,安徽省律师或将走出民事案件调查取证难的困境。
“调查令的申请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律师以申请人的代理人身份持令调查”,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德和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执业。今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省高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认真推敲、反复修改后,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全省法院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安徽省的调查令制度基本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为了尽可能满足当事人取证的需要,《实施办法》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囊括了绝大部门证据种类,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由于证人证言往往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因此,证人证言被排除在外。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或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证据不得申请调查令,但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考虑到案件审限及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需要,《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接受调查人能够提供证据的,应当立即提供,不能立即提供的,在收到调查令后五日内提供。
鉴于调查令制度在安徽省是个新生事物,为审慎起见,《实施办法》还规定调查令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签发。同时,对于代理律师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证据的,法院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石德和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记者周莹莹)
·安徽: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安徽开通网上申办公证
·安徽马鞍山中院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
·安徽砀山货车与面包车相撞 致8人死亡(图)
·安徽为失业毕业生提供4400个公益岗位
·安徽:大检察官基层见代表
·安徽:大检察官基层见代表
·安徽淮南:针对高温季节特点查处火患
·[视频]安徽:加强管控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视频]安徽:搭建爱心帮扶平台 服务困难职工
·安徽宿州市泗县出台三项政策助力消防安全
·[视频]安徽:客厅中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