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再次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协会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不收取会费,履行职能具有公益性,政府应当对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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