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以次充好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8月26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今年4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召开多个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消费者协会、企业、律师等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还到上海、浙江、广西、福建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主要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草案作了修改。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失诚信,悖离社会公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在本法修改中进一步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这一精神,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为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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