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机会!”近日,17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接过抚松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时,泪流满面,向检察官保证今后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今年3月至4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抚松县万达南区中建二局生活区宿舍楼多次盗窃,所得财物经抚松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合计人民币625元。案发后,杨某某追悔莫及,其家人主动对失主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全部损失。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该院未检科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充分发挥未检科的工作职能,对杨某某进行事前家庭走访、听取其家长意见、认真分析其犯罪原因。经了解,杨某某系内蒙古赤峰县人,小学毕业后跟随其姐姐来到抚松县打工,由于其家长疏于对其管理,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萌生盗窃谋取财物的念头,实施了盗窃行为。办案人员根据杨某某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抚松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之行为虽已涉嫌盗窃罪,但鉴于杨某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年龄正面临人生的转折点,一旦入狱,不仅不利于对其进行挽救教育,还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受其他犯罪分子影响发生“交叉感染”,有碍于其以后回归社会。在征询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为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使其远离犯罪重新回归社会,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除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杨某某每个月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报告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情况;二是杨某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检察机关批准;三是由杨某某监护人其父亲协助进行教育考察,并每季度书面向检察院汇报杨某某的思想与行为的动态情况;四是考验期满让杨某某居住的当地村委会出具杨某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证明。
该案是该院成立未检科以来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该案的依法办理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也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减轻了心理负担,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进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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