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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市中院染发植物名称卷入商标侵权纠纷

2013-08-23 11:24: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染发植物名称卷入商标侵权纠纷

    企业申请“海娜”系列商标权网店商品包含“海娜”字样被诉

    因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里使用了“海娜”两个字,淘宝网天猫商城的一家网店店主成为被告,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案由是“商标侵权”。

    记者近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公司已提起上诉。

    原告

    擅用“海娜”属侵权

    在新疆,自古就有一种植物被人们用来染发、护发或者美甲。在民间,人们称之为“海娜”、“海那”以及“海纳”等等。然而,这种植物却被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中。

    今年年初,金海娜公司发现淘宝网天猫商城上的一家网店销售“海娜染发剂”,其网店页面大量使用“海娜”字样。金海娜公司认为,这家网店侵犯了“海娜”商标专用权,于是将网店告上法院。6月5日,乌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金海娜公司董事长张显文称,该公司主要从事新疆本土民族特色美发产品的开发,主要研发生产染发、养发、洗发等系列产品。2006年,该公司取得了“海娜”(文字)商标的专用权。2010年,“海娜”商标被评定为新疆著名商标。

    张显文说,他们在今年年初发现,李女士所经营的网店销售染发、护法和养发产品,这些产品的名称中含“海娜”二字,而且其网店页面大量突出使用“海娜”字样。

    “李女士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会,以为他们的产品和我们公司的产品有联系。”张显文说,李女士可以在产品成分中提及“海娜”,但不应如此突出使用。他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

    并非只显示“海娜”

    对于金海娜公司的说法,被告李女士认为,其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并没有开实体店,只是在网店进行销售。而金海娜公司的产品是在线下销售,双方销售渠道不一样。

    李女士的代理人说,在网店销售的“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中,产品都标注“‘丝路·源’海娜粉”、“‘丝路·源’海娜染发粉”、“‘丝路·源’特级纯植物海娜粉”等字样,每一款产品外包装均有其合法注册商标“丝路·源”字样,并非只显示了“海娜”字样。

    “我们销售的产品是粉,而金海娜公司的产品是膏,产品形式不一样。”李女士的代理人称,该公司的产品是从印度进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广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后再进行销售,产品成分本来就是海娜。另外,“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原告最先独有发明的,因此对金海娜公司而言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张显文称,“海娜”不是植物。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5月下发了《裁定书》,其中作出了明确界定,且在国家权威文献资料查阅均无“海娜”植物记载。

    张显文说,自己早在2004年年初,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海娜”、“银海娜”、“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这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染发剂、指甲油、祛斑霜、化妆品等。也就是说,在核定商品的范围内,他人无权再使用这些已经取得注册证的商标。

    张显文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要将和“海娜”有关的商标提前进行注册,就是看中了“海娜”在新疆的影响力。为了能够打开市场,他曾先后投入200多万元宣传费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和策划。

    法院

    “海娜”属通用名称

    那么,“海娜”究竟算不算植物的通用名称?7月31日,乌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海娜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海娜’是新疆人民约定俗成的简称。”庭审法官表示。

    法官说:“虽然金海娜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海娜’是否是植物应参考《中国植物志》认定,而该资料中并未显示‘海娜’是一种植物,据此不应认定‘海娜’是植物,更不是通用名称。但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金海娜公司‘海娜’商标的专用权。然而在新疆‘海娜’妇孺皆知,具有新疆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属于例外情形。”庭审法官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此案中“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上标识“‘丝路·源’海娜粉”等,含有金海娜公司注册商标“海娜”字样,它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并不具有侵犯“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让消费者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庭审法官告诉记者:“鉴于‘海娜’仍是金海娜公司拥有的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今后,被告在使用‘海娜’字样以标明其产品主要成分时,应合理避让金海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丝路·源’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让消费者识别。”(潘从武 杨新芳)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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