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理论频道> 法律体系

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新特点

2013-08-22 13:42: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北法制报 

    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将会呈现出新的特点:

    清理工作常态化。大规模的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是近几年来的一个明显特点,从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实现而在全国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每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为与其衔接而进行的专项清理,以及刚刚完成的为优化我省发展环境而进行的集中清理,都是近几年清理工作特点的体现。但规范性文件每天都在制定,不可能通过几次清理后就一劳永逸。特别是今后几年国家将陆续公布取消和下放大量的行政审批、评比、收费等事项,为做好与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与之相关或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就要及时清理,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重新制定的就重新制定。因此,今后几年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不仅将常态化,而且任务将十分艰巨。

    市场思维与法治思维并重。所谓市场思维,即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统统交给企业、市场或者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无论是加强管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是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否规定了其行使权力而承担的责任后果。审查人员只有牢牢树立了这两种思维,才能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上把握大局,打造有利于河北科学发展的“法治软环境”。

    审查领域要拓展。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强力推进,各级领导对政府法制工作越来越重视,交给法制机构承办的事项也越来越多,例如,政府签订的各类框架协议、合同、投资意向书、协议书等在正式签订前都批示先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几乎全部的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没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工作报告常务会议研究,有些还形成了法制机构领导必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我们是政府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要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观念,把政府交办的各类审核事项办好办出水平,提出的意见不能停留在哪些条款违法不能办,更要提出怎么样办才能不违法,这是考验我们法制机构办事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制度建设成熟化。从2006年出台《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到2010年出台《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标志着我省实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前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备审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即制订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前置审查、依法公布、备案审查九个环节。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还相继建立了“十项配套制度”,即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论证会制度、听证会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有效期制度、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考核通报制度、公众提请审查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制度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也会变得更加成熟、科学、实用。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湖北: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须报备
·西安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地方保护内容修改或废止
·四川:涉灾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审”
·授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千余件高检院制定规范性文件“体检”
·重庆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备案

·重庆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备案
·四川宝兴:震后首个规范性文件出台
·宁夏将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