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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3-08-22 11:20: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名。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危险驾驶罪备受社会关注,媒体上广泛报道,笔者就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以下简析: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肇事车辆以小轿车居多;二是案发形式相对集中;三是案发区域以城区次干道偏多;四是案件情节相对较轻;五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凌晨、夜晚;六是人群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是中青年男性。

    二、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以酒待客、以酒会友的风俗习惯影响至深,“酒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在人们日常联络、相互沟通的过程中,酒往往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不醉不归、一醉方休等陋习使得不少驾车者在酒桌上大量饮酒后不顾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驾驶者往往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观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有的则心存侥幸,感觉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三)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少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在一定程序上助长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三、危险驾驶行为的防治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敲响安全行车警钟。要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升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原则,主动摒弃醉酒驾驶的恶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对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的认识,从而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

    (二)严格执勤执法,强化安全行车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驾驶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三)坚持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

    整治危险驾驶犯罪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作者 ●徐庆礼●冯建国 单位:呼伦贝尔市莫旗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