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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游戏一场梦,一次乌龙一场空。 8月16日,蓝筹股集体骚动,股指期货市场也闻声而起, A股短暂雄起归于平静。
当天下午4点后,据中国证监会证实,上午股指瞬间上涨近6%,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大额买入,而公司则声称为下属部门使用独立套利系统出现问题。
面对那么多长长的上影线,投资者感叹就像梦一场。更后怕的是,该事件显现出,创新大跃进之后,券商等机构填补风控漏洞刻不容缓。那么,国外政府又是如何管理证券市场的呢?且看看他山之石,或者会有借鉴。
美国: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从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至今,美国证券市场发展经历多次波折,政府和行业监管也随之逐步成熟完善。从立法到执法,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无不贯穿这样一个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监管始于大危机时代
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可以追溯到1929年的经济危机。在此之前,美国政府奉行的是自由市场原则,对证券市场监管很少。 1929年股市泡沫破裂后,政府开始加强监管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从1933年到1940年,美国相继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证券法》主要针对发行市场。其核心是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防止证券发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证券交易法》则针对二级市场。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全美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证券交易所及券商实行注册制度并要求证交所对证券市场实行自我监管;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内幕交易等。
2001年12月,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一事件极大地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诚信度。为防止安然事件重演,美国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督和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很多新的规定。
金字塔式监管覆盖广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监管体制。在金字塔的顶部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权威。美国各州也设有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清算公司都有责任监督市场交易及其成员活动。这些自律组织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其颁布的规则和标准也要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查才能得以实施。另外,自律监管的效果还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事后评估,如果监管不力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接受政府的修正、制裁和处罚。
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及社会舆论构成这座金字塔的基础,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
多家大券商受惩戒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美国证交委的调查下,华尔街多家大型券商曾经受到过处罚。当时,不少投资者指控华尔街券商在1989年至1994年间,操纵以技术股为主的纳斯达克股市的交易价格,使得投资公司利润增加,而普通投资者却要因此付出额外代价。为此,至少有30家券商受到美国司法部的起诉,其中包括美林、高盛、 JP摩根等知名券商。美国证交会从1994年开始调查此案,最后迫使华尔街以民事和解方式解决此案。1997年,这些券商支付9.1亿美元用以弥补违规经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内的美国10家券商被指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市场上有垄断行为。其舞弊行为包括:利用自身势力,让首次公开上市的新股流向某些特定投资者,而交换条件是这些投资者必须在二级市场支撑股票价格,或者向券商们提供其他与新股金额等值的金融业务;另外,把股市上最抢手的首发新股分配给那些潜在的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以换取这些公司将来上市时的股票承销权。
今年,由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引发的市场动荡再次让政府监管机构将目光投向了华尔街。美国财政部、证交会等机构已开始针对主要券商在这场危机中扮演的角色进行调查。
英国:由自律监管走向统一立法
英国在传统上属于自律监管模式的典型,证券市场的管理以“自律原则”闻名。在证券立法方面,没有系统调整证券的专门法律。但是,随着证券市场和金融业的发展,英国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也在不断发展,并体现出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证券立法由分散走向统一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经济发展缓慢,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被美国所取代。进入80年代特别是保守党上台执政后,积极促进竞争和推进市场经济的政策使英国经济有所发展。在此背景下,为增强金融市场竞争力,英国于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该法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将过去严格分开的证券经纪商与批发商合二为一、取消最低佣金制度、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以及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证券公司直接入市交易等措施,打破了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英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划时代的重大事件,被称为英国的“金融大爆炸”。
在英国证券立法由分散走向统一的进程中,可以发现,顺应金融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鼓励竞争和创新、促进发展是证券立法的主旋律和主导思想。
二、自律由主导走向他律
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直接管理、干预较少,证券交易所、公司收购与兼并委员会、证券业理事会等自律组织是英国证券市场重要的监管力量。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交易商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对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是事实上最重要的自律监管机构。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人必须是其会员;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证券上市指南》规定了证券上市的条件,并可制定规则明确公司必须达到盈利能力的等级,并以此作为批准其证券上市的依据。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机构,有权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如撤销会员资格、拒绝新证券上市、中止现有上市证券的交易、进行罚款和公开谴责等。此外,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通过严密的监管规则,监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变动。
1985年1月,英国公布的关于金融服务的白皮书认为,自律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性;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自律管理手段较软弱;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权威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因此,证券自律必须由主导走向法治框架。
三、证券监管体系由分散走向高度集中
崇尚自由主义的英国尽管以自律监管为主,但政府监管力量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贸易部通过其各相关部门如公司注册署对证券市场实施一定程度的政府监管。在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监管体制中,一方面,财政部对监管行为负首要责任,财政部可收回或撤销其对SIB的授权;但另一方面,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私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监管局、证券与期货局、房屋协会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组织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
这种监管格局,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既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又增加了监管的成本。为此,英国议会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依据该法所创设的“金融服务局” (FSA)取代了原先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并继承三个自律组织(SROs)及九个被承认的职业团体(RPBs)的一系列管理职能;同时,它还取得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以及财政部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
日本:
借鉴英美经验
早在1874年,日本就制定了《证券交易条例》。 1893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借鉴了英国的证券立法经验。
后来,日本的证券立法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的做法。日本现行的《证券交易法》即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于1948年5月颁布的。该法是日本立法管制中最重要和最系统的法律之一。该法的制定,实际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证券制度改革中的一项中心内容。这次改革,吸取了美国1929年大危机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在危机中由于股票价格大跌而蒙受巨额损失,导致损害存款者利益的经验教训,特别强调禁止银行和信托公司承购除政府及政府担保的债券以外的任何证券,将证券的经营业务集中于证券公司。日本《证券交易法》自颁布至今已先后进行过40多次的修订。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有价证券募集或发售申报的规定;关于有价证券公开收购申报的法律规定;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关于证券商协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关于证券交易所设立、组织及其会员的规定;关于证券交易规则及其活动管理的规定;关于证券业务纠纷的调解及裁决的规定;关于违反证券交易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实施证券交易法,日本还制订许多补充规则, 1967年以后,日本的国际证券交易日趋活跃。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970年加入证券交易所国际联盟。
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比较多地借鉴了英、美两国的经验,在立法管理方面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但同时也注意吸取了英国自律监管制度方面一些合理的做法。
·执法受干扰成证券案件查处主要障碍
·中国证监会关于光大证券自营交易异常情况的通报
·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北京市二中院三项机制促进证券类审判专业化
·证券从业人员从事委托理财行为的效力认定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