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并下发《关于反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加强配合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中渎职行为开展法律监督的协作配合。
该《意见》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或执行监督等案件,发现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可能存在渎职违法行为,启动违法调查程序的,在认定渎职行为、确定损失后果、确认因果关系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经分别请示各自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派员提供帮助。同时,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侵权案件时,在认定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经分别请示各自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派员提供帮助。
(记者刘键 通讯员苗凤好 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