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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感受改革阵痛迎接企业新生

2013-08-20 09:02: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采风周刊:近年来,茂名中院审理了大量破产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赞誉。从法官的视角来看,作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茂名的破产案件为什么反倒比经济活跃的珠三角多?

    王宇庆:对,所有的法律问题本质上都是社会问题,破产案件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在审判领域的反映。茂名破产案件多,我个人认为主要是两方面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茂名市是广东老工业城市,华南地区最大的石化基地和广东省能源基地,有“南方油城”的美誉。我市国有企业数量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因经营严重亏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以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在我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83.3%,多是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小企业。相比之下,珠三角在改革开放之后才迅速发展,企业多是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案件也相对较少。

    二是现实原因。破产案件涉及面宽,实践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审理难度大,周期长,加上现有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难以体现破产审判的工作量和价值。据同行介绍,在不少地区还确实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和法官不想办破产案等问题。

    采风周刊:是呀,采访中律师们都说破产案件是“天下第一难”,您却说破产审判是“朝阳事业”,为什么?

    王宇庆:破产是市场经济下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自然界每时每刻都会有生命的诞生与结束,经济领域每天都会有新的市场主体产生和消亡,消亡时会产生债权债务问题,破产制度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所以,破产程序是用法律手段让企业旧死新生,破产审判对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完善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而且通过破产审判,企业职工也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那些老国企的职工,在低工资的计划经济时代把青春献给了国家,年老体弱时赖以生存的企业却破产了,生活非常困难,我亲眼看见有的特困职工用不起自来水挖井水,用不起电点煤油灯。他们最希望能拿回养老的钱,生活能有保障。只有我们尽心工作,追求最佳处置效益,才能让他们好梦成真。

    一句话,黎明前的黑夜是为了孕育日出,破是为了立,旧死是为了新生!所以作为一个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应该以带着迎接新生命的热情来工作!

    采风周刊:有专家认为,破产审判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破产审判、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您认为审理破产审判最重要的是什么?

    王宇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法官的实践智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破产审判的确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但是对法官的最大挑战还是如何让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政府、管理人协调一致,在法律框架内按程序一揽子解决纠纷,让各方满意!包括如何接待上访群众,如何选任管理人等等。审判活动本质是准确适用法律、论证裁判的过程,破产审判则更需要有大局意识,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增加税收为立足点,把法律和现实问题对接,逐个破解每个具体的小问题,才能实现司法的大智慧。

    采风周刊:破产案件最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但您审理的案件均实现了无震荡破产,是什么让您举重若轻?

    王宇庆:带着感情去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及各利益主体诉求。在我审理的案件中,也多次遇到群众聚集、围堵政府等情况,但没有引发过一起因审理破产案件处理不当而集体上访事件。我认为企业职工担心诉求得不到满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此面对群众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谦和的态度。但只有这些还不够,还要着眼于解决诉求办实事。

    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从破产财产变现优先清偿职工劳动押金、工人工资,将住房公积金和生产性贷款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尝试调解前置,实实在在地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也赢得了广大职工的支持,让他们从“害怕破”到“要求破”,实现了破产无震荡,改革软着陆。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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