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立“三原则”狠抓执行费的收取工作。
以被执行人直接交纳为原则,以安排专人代为交纳为例外。在执行通知书中详细列明被执行人应交纳的执行费数额及指定代理银行的具体地点,并要求在缴纳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票据“记账”联交到法院财务部门,以换取正式统一的票据。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直接交纳会给自己增加诉累,加大成本或以其他理由不愿自己交纳、不方便交纳的,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确定的数额交给执行局安排专人代为交纳,自第二日起随时可以来法院领取票据“收据”联。
以足额交纳为原则,以减免交纳为例外。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经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原则上全额收取执行费。但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对减半收取的执行费协商不成该如何负担的情况下),法院确定由被执行人减半交纳。对于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的案件,可以酌情减半收取执行费。因在立案后执行通知书送达前(自立案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日)被执行人自动全部履行裁判义务的、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终结执行的、因被执行人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终结执行的、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而终结执行的、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而终结执行的、因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一律免收执行费。此外,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免收执行费。减交、免交,应由主管执行副院长审批。
以结案时收取为原则,以在执行过程中收取为例外。按照法定结案方式结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出具缴费凭证,由被执行人自行到某指定银行去交纳执行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即被执行人在履行全部义务前也可以先行交纳执行费。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完毕的,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在执行款、拍卖款中先行扣除执行费。(朱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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