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密集纠正和曝光冤假错案、反思和强化公正执法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对错案实行责任追究的机制。这预示着要真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之成为司法执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成为司法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
实行问责制,就是要增强司法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我国办案责件制古已有之,听讼与断狱乃众多官员职责所在,追究其裁判者的责任,无非存在疏失者甚至故意不法。通过问责,能尽力消除司法者恣意和擅断的空间,又能从心理层面起到约束作用,减少潜在“失责”行为的发生。问责制的本质是权责一致,建立并实行这一制度,司法人员对如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就有了规范且刚性的认知,自觉增强责任意识。
实行问责制,就要从反思和吸取冤假错案的教训做起。发生错案的概率低,但其传递的负能量大、标志性强,对社会和公众会产生心理震撼。这些年发现的错案,有的是使用非法取证方法所致,有的是因对证据的判断错误,有的是未能识别伪造的证据。归结到一点,冤假错案源于让假证据进入诉讼中。要切实重视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司法证明环节的作用,在这些方面凝聚侦、诉、判部门的合力和智力,各自真正履职到位。
实行问责制,要和建立纠错机制结合起来。真凶出现,死人复活,冤假错案才得以显露,而很少是通过再审渠道或其他审查机制发现的,这种现状值得深思。这说明,需要探索在上诉和再审中对错案的发现模式,使司法机关掌握知错纠错的主动权。要充分认识敢于和善于纠错,只会增强而不会削弱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实行问责制,就要继续改善执法办案的体制和社会环境。错案往往集中暴露了执法办案制度的某些缺陷。因此,要善于把对个案的反思过程,变为司法改革创新的契机,变被动发现为主动预防,使查究错案的真正价值,从根本上得以实现。比如,公、检、法本应相互制约,而不能只讲配合,这样才能共同防止错案。要切实把依法独立办案落到实处,去行政化,让办案人有权有责。要避免运动式专项行动、专项斗争,不能以通报等形式变相下指标。要改进绩效考评,对办案效率和数量,应以确保质量为前提。要继续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统一,加强对诉讼知识的普及宣传,把公众对冤假错案的苛刻评论看作是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以减轻司法人员的压力,并将之转化为更好履职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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