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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职能定位

2013-08-18 14:04: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职能定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少平

    司法统计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分析等活动的总称,是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法律实施和社会矛盾状态的一项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外观”,也是审判工作的自然延伸和有机组成部分。顺应审判工作形势的发展,司法统计应当承担起反映审判工作新问题、挖掘司法需求与司法产品对接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任务,这为司法统计注入了新的内涵,其职能定位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职能之一:司法活动的信息主体

    统计的基本职能在于提供统计信息产品,司法统计的基本功能在于根据科学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及时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贮存和提供反映司法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各种有价值信息,形成高质量的数据信息产品。统计的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

    我们正处在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大数据应用正在深刻影响或将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具有更加强烈的感知欲,其所作出的司法认知更加要求基于理性的判断,司法统计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赋予了“揭开面纱”的功能,是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接过程中的“代言人”,具有信息主体的地位。作为信息主体的司法统计工作担负着塑造人民法院“数据形象”的任务,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统计信息主体作用,能够以更加自信的姿态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更趋智能化,统计手段和内容也更加丰富,从立案到审结及至执行完毕,案件各个节点的信息都将被收集,每件案件都会形成自己的“信息束”,不同类型案件信息通过一定的统计规则在一个时间段聚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海量数据,也即大数据。在大数据面前,如何分离出隐含的、事先不知的、潜在有用的、能够反映出司法活动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信息,实现内部信息自检,增进法院自我认知,提高与社会的信息交换能力和交换效果,将成为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特征,也是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常说:“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司法统计也不例外。司法统计数据体现了审判执行工作的综合情况,只有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才有可能进行客观、全面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进而判断工作形势,揭示工作规律。因此,高质量司法统计信息产品的首要的特征即是数据真实,数据真实也是司法统计职能得以发挥的基石。除此之外,还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全面、及时,加强司法统计的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司法统计能否全面反映审判工作,实现审判数据自动分析处理以及统计信息共享的前提。

    职能之二:司法决策的咨询中心

    发挥咨询的职能作用,运用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和决策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关键所在。司法统计不能只是一个提供数据的地方,而应当成为将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情势预测和司法政策决策结合起来的智囊中心。司法统计是进行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工具,它提供了理论研究所必需的基础材料,是理论研究做到有的放矢的保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看到数据背后的东西。

    近年来,经过不断创新思路,司法统计数据的运用不断深化,从最初的用数据总量反映相关情况到用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再到用数据分析预测、指导管理,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们的司法统计分析大多还停留在描述性分析上,不能与前沿的统计学理论相结合,不能运用科学先进的司法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当然,像其他学科一样,司法统计学的发展也需要过程的累积,应当不断培养和提高进行科学司法统计分析的能力,在掌握大量统计数字资源的基础上进行深加工,采用相关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因子分析等方法,把加工已有的信息资源和开发新的信息资源相结合,把统计过去与预测未来相结合,把开发纵向信息资源和开发横向信息资源相结合,形成有理有据的统计分析,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从这个角度讲,司法统计既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技术高端的工作。

    职能之三:司法运行的监督平台

    审判活动中的统计数据,对反映审判活动的真实状态,尤其是宏观层面的问题极具参考价值,是管理者了解情况的重要渠道,是监督司法运行状态的重要媒介。从法院管理的层面来说,参与审判管理也是司法统计的一项重要职能。

    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审判工作,需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依托案件信息束自动生成的司法统计数据,设定相应的评估指标。由于一个司法统计指标只能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的某一个侧面,或某个侧面的某一特征,而审判执行工作有许多个侧面和特征,他们相互联系、依存、制约。为了全面反映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就必须采用具有相互联系的司法统计指标来反映法院工作的整体情况,而将相互联系的司法统计指标组成的整体就是司法统计指标体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正是属于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范畴。司法统计对内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发挥审判质量的“体检表”效应,也是统计工作监督职能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前,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的审判质效评估模式,已经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司法统计中的各项信息要素经过指标体系重新排列组合,作为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评估依据,为充分发挥司法统计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与此同时,由于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正处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对司法统计职能作用发挥的关注点还在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上,而发挥监督法律实施、监控社会矛盾状态、服务社会管理的对外监督职能并未得以充分发挥。建立相对完整的反映社会矛盾状态和服务社会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也应当成为司法统计工作改革的目标之一。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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