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有的人赢了官司却依然得不到赔偿,有的人输了官司却不择手段逃避赔偿,依然法外逍遥、生活奢靡,削弱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加强了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起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点对点的查控平台,开始实施“黑名单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执行难的矛盾,而且也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点对点”的查控系统,异地财产查询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与银行、工商、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增加了法院在查找并获得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房产等信息方面的难度和执行成本。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速推进。
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与社会对其加快建设的迫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获得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较为困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失信惩戒机制,它是通过对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准确、全面地依法采集,并依法在全社会传播和使用,对守信者鼓励、失信者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失信,把一处失信变成对全社会的失信,从而在社会上对失信者产生威慑作用,减少失信行为。由于行政职能的关系,目前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之间仍然相互封闭,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惩戒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进一步完善各相关部门已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如法院要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点对点查控系统,缩短查询时间,节约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果;二是要促进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并对社会有序分层开放,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系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才能使失信者诸如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从而使执行难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执行难,相互配合就不难。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