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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检察改革的突破口

2013-08-16 08:55: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寻找检察改革的突破口

法国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 马克·让·克洛德 译者 代秋影

图为法国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马克·让·克洛德

    编者按:每年年初,塞纳河畔的法国最高法院,弥漫着庄严而神圣的气氛,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司法部部长、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欧盟法院代表、法语区国家最高法院代表以及诸多法国国内精英汇聚于此,回顾总结上一年的司法工作,并规划新一年度司法工作的美好蓝图。2013年初,法国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马克·让·克洛德先生,在致辞中重点阐述了检察改革的迫切性,并就如何寻找检察改革的突破口,特别是成立欧盟检察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释。敬请关注。

    透视检察困境

    尊敬的共和国总统先生,今天驻最高法院的全体检察官以及最高法院的全体法官聚集在这里,参加您亲自出席的高级别会议,我们深感荣幸,这对我们所有人而言,都是至高无上的荣耀。

    各位尊敬的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保尔·瓦雷里曾说过“人类一直面临两大问题的困扰:传统和进步”。或许法律能够给出不一样的注解,可以把传统和进步整合统一,我们正为此不懈努力。每年年初,当我们举行标志新一年司法活动到来的庆典之际,总能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有溢美褒扬,亦有指责埋怨。有人认为我们所做的工作意义重大,是值得称颂的:作为城市和平的守护者,我们捍卫正义,解决由于文化地位、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差异导致的矛盾纠纷,当其他部门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法律是最后的裁决者。

    但是,静下来倾听一下那些埋怨和指责,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的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和担忧。财政上的困难重重,也直接制约了我们的工作预算,仅足以维持基本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此,法官和各司法机关的公务员们应该都深有感触。我们不禁自问,司法机关现有的工作能力能否承担并能承担多久这些越来越多的工作职责。卡蒂·埃罗依科教授教导我们:“司法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构,她要解决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以公平正义为其价值追求和最终依归。”对此,我也可以效仿法学院教授们的腔调,把这两种相反的声音放在一起综合考量,但我们更需拿出实际行动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工作效率。

    检察改革 势在必行

    总统先生,您正式上任仅数月就亲临今天的庆典活动,这足以表明您对司法机关的绝对支持和您对司法独立的充分肯定。在座的各位来宾,你们大多对司法事务了如指掌。在此,请允许我代表驻最高法院的全体检察官发表几点看法。

    检察工作的价值是得到公认的,检察工作具有完全和真实的独立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和法院之间没有联系。法律是社会活动的指南针,法律高于一切,清晰严明的行为规则可以让所有人信服。在法庭上,人们看到公正严明的大法官们认真严肃、实事求是的态度及其对法律的信念,并不断思索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些反映了法官在法庭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检察官们也在用他们卓越的工作成绩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诠释着司法的独立性。

    同法官一样,检察官在上任时也要宣誓,与法官遵守同样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规则。在法国,检察官的职责并不限于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官享有起诉权,在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来反映社会大众的声音,是司法活动的调节器;此外,他也在民事、社会和经济案件中坚决维护公众利益。这些职责都表明检察官是无可争议的法律捍卫者。

    作为刑事调查委员会会长、公民权利代表,司法部门的检察官应恪守公正和中立,就像司法女神那样,她双手托举的东西寓意着两个完全独立的任务——正义和民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司法部门的成员不能只有法官,检察制度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在一个法治国家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角色与法治要求不协调,这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很多时候,社会如同困在柏拉图洞穴中的人们,完全看不清自己也看不到周围,仅能看到一束光投射在阴暗的穴壁上,但无论如何也找不到出口。不知何时我们才能挣脱这些空想的束缚,用苏格拉底的道德论来指引检察工作。

    客观来讲,公众对检察官任命方式的质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官的形象。有鉴于此,在总统先生的支持下,为确保司法独立,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根据2008年7月23日和2010年7月22日出台的宪法修正案,从2011年2月3日起,所有检察官,不分级别,都归国会管理。虽然这并非一条强制性法令,但司法部长女士已庄严承诺过一切听从国会的意见,认同条款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建议,司法部长女士决定对检察官,尤其是其中高级别检察官的任命工作,进行透明化改革。即日起,所有检察官提名都将张榜公布,接受各方监督。这种透明化做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人们心中的疑虑。同时,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方面也有一些改革举措正待付诸实施。我们计划组织多种多样的培训活动,来提高检察官自身司法职能意识,增强司法机关的作用。

    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亦需改革其组织结构,并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乔治·贝纳诺斯曾说:“未来是可以改变的,我们不等待未来,我们要创造未来”。据此,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成员们都已被调动起来积极思考改革方案。

    2012年底以来,我们已成立了好几个专门的改革办公室。在此,借用皮埃尔·顾拜登的话,改革应“更快、更高、更强、更远”。而谈到未来,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到法国和欧盟的关系,作为欧盟的一部分,法国的未来和整个欧洲息息相关。

    成立欧盟检察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我们正致力于构建法治欧洲,利用欧洲重组以来赋予各国的自主权来面对挑战、打击犯罪。欧盟的成立给成员国司法带来了新的空间,通过各个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合作,不但大幅度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而且各国的刑法条款,诉讼程序变得更清晰、更符合本国国情需要,国家领土和主权安全也随之进一步增强。

    在欧盟(包括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机构的发展历史上,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阿姆斯特丹条约》再到《里斯本条约》一系列代表欧盟发展阶段的重要文件的签署过程中,大量的沟通协商工作增强了成员国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欧洲正义委员会的建立,对于27个欧盟成员国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协调平台。它有效协调了欧盟各个成员国间不同的司法体系,起到了震慑恐怖主义和跨境犯罪的作用。得益于欧洲正义委员会的建立,我们在阻止青少年犯罪方面已取得显著进步。在错综复杂的背景下,考虑到欧盟整体的经济利益和安全需要,我们急需建立一个欧盟级别的检察院。

    成立欧盟检察院的设想由来已久。有关欧盟成立的前述条约中即已包含成立一个统一的欧盟检察院的构想。成立欧盟检察院的问题引起了各方强烈的关注,自1997年以来,已经陆续做出了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如2001年,由戴尔玛斯·马尔蒂教授带领专业团队完成,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绿皮书《欧盟法》;2008年,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司法研讨会,探讨如何建立由各成员国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构成的欧洲检察官网络;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一份有关成立欧盟检察院的报告;2012年,参议员苏菲·强森女士在欧洲事务委员会倡导“以建立一个欧盟检察院为目标”。现如今,成立欧盟检察院已不仅仅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和构想,而是我们努力工作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作为欧盟发展历史上又一个里程碑,2009年12月1日,通过了《里斯本条约》,其中第86条有关欧盟职能的规定如下:“从维护欧盟经济利益出发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条约规定,并经欧洲议会表决通过,可以在欧洲正义委员会基础上成立欧盟检察院。”这项条款还有待至少9个成员国一致同意,在相关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方能成立一个集调查、追究、提起诉讼为一体的统一的欧盟检察院。成立欧盟检察院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跨国犯罪,以维护整个欧盟的经济利益和安全环境。

    欧盟检察院与法国

    在世界各国司法部门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的大背景下,拓展欧洲的司法空间是大势所趋。成立欧盟检察院就是顺势而为,以相关成员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创设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新司法模式。在此,我重申,根据条约规定,欧盟检察院成立后被赋予的工作职责将是调查、追究并提起诉讼。这和各成员国检察院的工作职能基本一致,也是盎格鲁-萨克逊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检察院的成立,将给法国司法体系带来什么影响和变化,是目前我们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做出决策的关键事项。

    欧盟检察院成立后,将被赋予一些职责,这个新成立的机构将按照司法的本质要求运作,其工作应保持与欧盟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各成员国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欧盟检察院的费用开支和预算也应事先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设计上讲,欧盟检察院应具有完全的独立地位和职能空间。因此,欧盟检察院的成立必将给各成员国的检察系统带来一些影响和变化。以法国检察系统为例,欧盟检察院成立后,将会有部分法国检察官以代表或者代理检察长的形式为欧盟检察院工作。

    此外,与法国检察系统不同,条文细则明确规定要成立一个统一的欧盟检察院,而不是仅仅任命一个检察长。当然,具体细则可能还需进一步明确,但这为我们指明了建立欧盟检察院的方向和可行路径。众所周知,在欧盟体制下,为维护整体目标,各成员国主权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所弱化。欧盟检察院的成立同样会带来各成员国司法权的变化。虽然从欧盟法院到欧洲人权法院都支持成立一个统一的欧盟检察院的构想,这与《里斯本条约》第86条的规定一致,但也不代表所有人都认可该规则,推动欧盟检察院真正成立还需不懈努力和奋斗。

    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欧盟检察院的组建将正式走上议程。届时,将通过直接任命或者公众代表选举产生代表欧盟检察院的总检察长。欧盟检察院总检察长不但要对外代表欧盟检察院,切实履行调查、追究、提起诉讼的法定职责,也要在高层次领导会晤中处理好自己的角色。相比检察院,国际惯例中更倾向于检察长的提法。当然不管如何称谓,欧盟检察院的成立,对各个成员国检察院来说都在某种程度上更切实保障了成员国的利益。

    此外,欧盟检察院还有很多要完成的使命:制裁犯罪以维护欧盟的经济利益;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并保证证据的可适用性;还包括在当事人不服判决时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来提出上诉;以各个国家法律条文为基础,制定法律法规,打击官员犯罪等等。

    无论与欧洲正义委员会存在何种关联,欧盟检察院的成立都需要做更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一方面要和那些不愿意加入建立欧盟检察院体系的国家做沟通协调;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加强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看到那些曾受国界束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将更深地融入欧盟体制下的司法系统。

    最后,为勉励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此,我引用维克多·雨果的话来做一总结:“哪里有乐土?大家一起来探索吧!文明也是要不断前行的,我们用理论、用体系、用革新、用创造、用进步不断尝试,直到找到合脚的鞋子。去探索也不浪费什么,只要你不怕浪费光。大扫除都从把所有的窗子敞开开始。把我们的智慧也打开吧,给灵魂透透气。”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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