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高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省政府近日出台《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审判机关撤销和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将予以扣分,并按照相应规定予以问责。
《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被审判机关撤销(包括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扣4分;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扣3分;省直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被审判机关撤销(包括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扣4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扣4分。
《办法》还规定,省政府将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对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被考核市县、单位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出台,是海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标志着海南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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