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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探析

2013-08-14 09:47: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是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方式,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领域的延伸,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

    与传统模式相比,在社区环境中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矫正,尽可能地营造出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从根本上达到实现其成功再社会化的目的。以社区矫正代替司法矫正,既避免青少年与其监护人和亲朋的隔离,符合了青少年再社会化的需求,又减轻监禁给青少年带来的身心伤害,满足了人性化的需要,从而实现对青少年的人格重塑,进而从根本上控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

    青少年犯罪社区

    矫正工作中的不足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5种罪犯。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扩大到了18个省(区、市)。但是,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惑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立法缺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尚处于试点阶段,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散见于若干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青少年适用社区矫正以及适用何种社区矫正手段的规定更是零散无章。

    二,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社会认同不足。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并没有确立单独的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管理制度,主要原因就是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与传统的社会价值观有所冲突而缺乏民众的社会认同。

    三,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能够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种。目前管制刑在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率极低、执行效果不明显。而在缓刑中,对缓刑的适用对象限定范围过窄,这就将符合缓刑立法宗旨的其他犯罪人尤其是青少年排除在外。

    四,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我国的青少年矫正项目,一方面,由于在程序上缺乏对青少年罪引导、控制的步骤及方法;另一方面,现代化科技监管手段的欠缺,使得青少年罪的社区矫正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价依据,影响矫正效果的实现。

    域外青少年犯罪

    社区矫正的制度考察

    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均采取了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的系统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进行矫正。

    一,美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矫正制度的考察。缓刑是美国青少年法院运用的最广泛的对青少年的司法处置方法;释放后的安置,也称为“释放后的安置和帮助”,是指青少年在接受了监禁或相近的矫正项目后对其有条件的释放,在社区对他们进行相对宽松的监督,并提供有关的服务和帮助,类似于成年人的假释;缓解团体暴力的矫正项目,为缓解城市团体暴力的发展,一些社区开展了实验项目。如他们邀请一些团体的成员到该项目中,并和矫正工作者一起居住,营造一个非常和谐的大家庭氛围,让他们发现正面的价值,事实证明,该项目能有效地缓解团伙的暴力犯罪。

    二,德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矫正制度的考察。教育处分,法官可以对犯罪的青少年规定调整其生活的各项要求和指令,如命令其参加培训或劳动,将其置于特定人的照料和监督之下,命令其参加社会训练,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与特定人交往或不得涉足酒馆、娱乐场所等;惩戒措施,该手段比教育处分要严厉一些,但不属于刑罚性质;少年刑罚缓刑,被判处1—2年以下刑罚的青少年,可以适用缓刑;少年刑罚缓科,是指法官先确定犯罪少年的罪责,对其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少年刑罚余刑缓刑,少年刑罚的执行不满6个月,在具备特别重要的原因时,其余刑可以缓刑。

    青少年犯罪社区

    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将学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学校是青少年成长教育最重要的地方,学校良好的学习氛围,同学的上进心、同龄人的交流,往往能给青少年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应当将学校纳入到社区矫正体系中去。

    二,明确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公益服务性。对于初犯、偶犯等人身危险性小的青少年,经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以“社区服务令”的形式指定青少年到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

    三,增加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心理指导。社区可与学校等相关部门联手,共同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此外,还应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青少年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他们的人格矫正和完善。

    四,强化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悔过反省。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会面,引导他们之间的交流,让加害人充分认识到他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肉体、精神及家庭的创伤,这样更有利于青少年的真心悔过。

    五,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与缓刑制度适当结合。一是考虑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二是废止司法解释中设定的限制条件,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三是规定对缓刑青少年必须承担的,具有惩戒和教育作用的义务,如推行社区服务令、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李玉运)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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