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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建议

2013-08-14 09:40: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杨光 连玲玲

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判决量刑偏轻现象较突出,多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这不仅违背了刑法基本原则,不利于刑法预防目的实现,还降低了刑法的公众认同感。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浅见,以期对扭转渎职犯罪案件判决量刑偏轻这一现象能有所裨益。

提高法定刑。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适当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正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明确量刑标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固然多种多样,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是最常见的两种,立法上完全可以将这两者明确化,明确规定造成多少数额的经济损失和多少量的人员伤亡对应的量刑标准,再用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涵盖其他形式的危害后果。退一步,在立法上做上述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亟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中有关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等内容予以明确和量化,避免重罪轻判的发生。

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正确运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事前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该规定虽对堵塞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有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方式,可有效防止法院量刑权偏离其合理范围。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包括自首、立功、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情节,缓刑、免刑的适用,刑期的确定三部分。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涉及缓刑免刑的,法院就不得适用缓刑免刑,法官如果不按量刑建议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抗诉的理由进行抗诉。实践中,法院多以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为由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但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都语焉不详,或者根本未予提及,却以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决轻罚,对于这种人为的不正常因素情况,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不能满足于被告人得到了有罪判决,而要对于不公正的判决敢于提出意见,建议公诉部门提请抗诉。

(作者单位: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