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被提请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了九类违法信息和五方面禁止行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的言行。
辽宁省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作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指出,随着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的日趋复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推行,现行1988年制定、2004年修正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已无法有效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域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重新修订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当前,恐怖、暴力、色情、侵犯公民隐私等信息在网上层出不穷,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说。
修订草案为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的言行,明确九类违法信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五方面禁止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非法侵入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或者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还细化了相关违法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
修订草案对从事测评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泄露、出售测评工作中接触的信息和资料等行为明确了相关违法处罚措施,规定从事测评业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测评机构推荐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没有建立审核制度、向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涉嫌犯罪相关证据等情况明确了相关违法处罚措施,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机整顿。(记者 霍仕明 见习记者 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