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雅安市雨城区、芦山县、宝兴县等司法局提请的吴某某等3名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3人在“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在抗震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省司法厅基层处副处长向军介绍,这次雅安中院审理的3名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是全省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来,首例集中审理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案件。“请被提请减刑人员吴某某向法庭陈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7日上午,随着审判长程冰梅的指令,当天第一位被审理的雨城区社区矫正人员吴某某减刑案件开庭。此前,吴某某、王某某等因犯聚众斗殴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在芦山地震发生后,吴某某、王某某不顾个人安危,或从垮塌的房屋内救人、或主动为救援官兵通宵带路、或积极参与转移受灾群众等。雅安市司法局对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突出表现给予了通报表扬。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抗震救灾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向雅安市中院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
庭审中,通过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举证、罪犯陈述、检察机关发表监督意见等程序审理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围绕罪犯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结合证据进行评判,择日作出是否准予减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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