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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盗窃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

2013-08-08 11:08: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据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犯罪的决心,必将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进一步促进平安江苏建设。有关部门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对江苏省近年来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部门的意见,确保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日前,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通讯员 邹钢 记者 戴丽娟)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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