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就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征求意见
应建澄清机制 回应社会关切
应该及时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若情节严重,主管人员将被追究责任。北京市政府法制办8月6日起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持续公开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审查,对符合公开要求的及时公开。
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北京市规定,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都属于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
不及时更新公开,可被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期限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余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