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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犯致人重伤害案特殊对待利大于弊

2013-08-07 14:19: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累犯致人重伤害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率很低,据某基层法院从2010年至2012年统计的数据看,累犯致人重伤害附带民事案件17件。其中仅有3件得到调解,其调解率仅占17.6%。由于此类案件调解率低,因此,也就意味着被害人经济损失难以得到相应赔偿,不但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且由此还会引起闹访、上诉、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引起社会不稳定等诸多问题。

    累犯致人重伤害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受“累犯不适用缓刑”和法定刑不能低于三年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不是累犯致人重伤的,被告人只要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有关规定,除了个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五级以上伤残或顾凶伤人的情形外,只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即使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由于不受不适用缓刑的条件限制,从和谐司法和法律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般对被告人都处以缓刑。但当累犯致人重伤时,因存在着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条件限制,再加之致人重伤其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全额经济赔偿,且被害人给予谅解的,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经济赔偿后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而赔偿物质损失只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所以对累犯致人重伤的被告人即使进行经济赔偿的,其量刑最低刑期也不能低于有期徒刑三年。因此,累犯致人重伤害的被告人或近亲属缺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积极愿望,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如何能有效调动累犯致人重伤的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积极性,乃是提高累犯致人重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保障被害人物质损失及时得到赔偿的关键。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是把累犯致人重伤害案件作为特殊情况对待,在法律上应明确累犯致人重伤,除了个别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或致被害人重度伤残、顾凶伤害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不宜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外,其余的因邻里纠纷、一般社会矛盾引起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累犯致人重伤害案件,如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最低刑期不能少于一年。对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但最终不能判处缓刑。

    笔者认为,把累犯致人重伤害案件作为特殊情况对待,在立法上把经济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最终不能判处缓刑作出明确规定,这除了不违背《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外,最少还能带来四个方面的益处:一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的温暖,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三是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一部分家境特别困难的被害人,而且能使一部分家境贫困的被害人经济困难得到缓解,对当事人双方都会带来益处,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四是节约司法资源。此类案件如果得不到有效调解,双方当事人上诉机率很高,上诉后就会引起再次诉讼,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如果妥善调解,则不存在上述情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