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比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更迫切的,是依法强制负有教养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敦其不但向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抚慰与训诫,还要据此虚心下气接受来自刑事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其教子无方的指摘与非难;更要知难而行,责无旁贷肩负持续教养责任,安危与共
□张鸿巍
为人父母,责重山岳。
生活的窘迫层层堆砌,犹如不断抬升的河床,时常压迫他和她直不起腰来。怀着对城市生活的憧憬与纠结,他们候鸟般地穿梭于故土与异乡之间,简单而又平静的周而复始。只有孩童不安与不舍的哭泣,与三步一回头的身影一起慢慢消逝在夕阳西下的黄昏中。这样无奈的场景于半个甲子间,毫无止息地轮番出现。太白诗曰,“我寄愁心与明月,随风直到夜郎西”。故土难离的点点乡愁,一如不断加水的咖啡,虽一再稀释,“气味苦涩,犹食不已”。
与乡愁纠结的,却还有留守在故土的一众少年。在城乡两元化及社会解组的双重夹击下,依偎在祖父母臂弯中的“留守儿童”群体不断扩大。据教育部2012年9月公布的数字,仅仅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便多达两千两百余万之巨,几乎相当于澳大利亚全国的人口总数。
眼见少年成长的烦恼,泰戈尔不无感叹道,“青春是没有经验和任性的”。看似可以挥霍无尽的年少时光,伴随父母不在身边的孤寂,很快被青春期的玩世不恭与卓尔不群填充。在未成年人犯罪整体向稳的趋势下,触法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数量却高居不下,尤以恶性暴力犯罪及常习犯罪危害为甚。
父恩如山,母爱似水。《诗经·小雅·蓼莪》曰,“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与生产的短暂痛楚相比,教养的责任持续终生,更是牵系一辈子难以割舍的情感。“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可是远方的父母,真的可以时刻深切感受到留守在故土子女的心境吗?“无父何怙,无母何恃”,留守儿童大多缺乏父母的有效关爱与及时监护。在其误入歧途后,又有多少父母捶胸顿足,懊悔不已?
曾参与办理过这样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嫌疑人之一彼时不过17岁,稚气未脱,家境贫寒。令人唏嘘的是,父亲离家十余载,既未寄财物养家,亦从未回家探亲。日长似岁,缺失了父母的絮叨,眼前大大咧咧的少年,一如被大浪无情拍到岸边的小鱼,神情疲惫间分明透射出满眼的无措与无助。同事费劲千辛万苦联系上其父,而后者对回家要求的回复居然不过是轻描淡写的“没空”,仿佛被拘少年与己毫不相干。茫然若失中不禁悲自心出,在怒其不争之余,更哀叹少年不幸的家境与残缺的人生。
在儿童福利与照管上,各国无不将发展健康与有序的亲子关系作为构建与维系和谐家庭关系的基石。基于血缘或收养等而来的亲子联系寸草春晖,一直被视为维系儿童与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最为重要和直接的纽带。生命如日出日落,亲权给父母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及财产的控制,与之而来还有教育、抚养、照管及惩戒等义务。公权力机关及社会团体仅作为有益补充,只有在亲子关系不彰情形之下,后者才能强力介入,以弥补前者欠缺。自亲属法确认亲权以来,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亦以不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亲子关系。譬如中世纪的欧洲,法官有时会暂缓监禁或判处较通常为轻的刑期,这通常被视为现代缓刑的起源。影响法官裁量的因素甚多,其中之一便是犯罪人有无未成年子女需要照管。
时光荏苒,我国刑事诉讼法亦与时俱进,在突出位置凸显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特殊保护。以备受瞩目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为例,源自英伦三岛,旨在选聘社会责任心强的社会组织或爱心人士对父母或监护人不愿或无法承担相应责任时充任“临时家长”,以期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在留守儿童父母不愿或无力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并不罕见的今天,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域外成功经验为我们展示了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时非政府组织与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爱心接力,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得以避免受到更多不良影响。基于上海、昆明及同安等地试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之纳入其中,于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从不怀疑成功的个案,只是面对一些父母抚养与教养子女责任避重就轻的尴尬,又怎么能过多奢望与仰仗旁人临时客串“合适成年人”毕其功于一役呢?受限于非政府组织发育和健全程度以及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发挥和实现程度,这一制度在许多地区司法实践过程中正面临异化和捉襟见肘的窘境。
难生难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儿女之债”与生俱来,停辛伫苦。朱自清在《父母的责任》一文中呼吁,“新道德的成立,总在我们的努力,比较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尤其重大的,这是我们对一切幼者的责任!”这种责任,已不单单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一系列国际公约早已将家长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责任视为最低规范,如《联合国儿童公约》再三重申“儿童的保护、养育和发展其主要责任在家庭”。
为人父母天下至善,为人子女天下大孝。蝶化庄生,国家与社会责任重要性之于留守儿童成长过程,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然而父母生养之责仍是维系其远离歧途的核心力量,责有攸归。环顾四野,强制父母到场旁听讯问未成年人的强行法比比皆是。离开父母监护与教养责任,立法动议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看上去很美。
无论是从血浓于水的亲权维系出发,还是从略显功利主义的及时矫正着手,真正能首要承担儿童教养重任的仍是再亲不过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成年人教养的根本责任仍然主要还在于父母或其监护人,非异人任,由国家亲权而来的国家代位监护很多时候不过是应时性的强制之选。留守儿童涉嫌犯罪后,首要且最重要的权利还不在于获得律师协助,而是尽可能获得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嘘寒问暖及犹解倒悬。当下,比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更迫切的,是依法强制负有教养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敦其不但向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抚慰与训诫,还要据此虚心下气接受来自刑事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其教子无方的指摘与非难;更要知难而行,责无旁贷肩负持续教养责任,安危与共。
“父母者,人之本也”。年轻生命的次第绽放,衍生出万花筒似的五光十色,有凄寒的冷色,更有温厚的暖色。由太阳颜色衍生出来的暖色,即使是在雪窖冰天的寒冬亦不禁可以感受到亲情的温暖、温馨与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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