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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也应设置财产预先处置程序

2013-08-07 11:39: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王高

近年来在一些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地方政府提前介入,查封、拍卖被告人涉案财产的情形。这种先于法院判决的资产处置方式不断受到指责。

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但地方政府往往从维稳角度出发,在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预先处置涉案财产。此举虽不符合司法程序,但却有其现实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对于易损耗的资产,尽快处理以保值,减少损失。从实际效果看,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就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涉案资产处理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处理无法律依据,且处理中有些地方出现了疑似特权人物优先受偿、拍卖过程不透明、低价拍卖等情况,这显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从法理上讲,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为了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不当处置财产,笔者建议可借鉴民诉法中的先予执行措施,在刑事诉讼中设置涉案财产预先处置程序,由预先处置财产的政府部门申请取得法院的许可,并由政府提供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对此可提出复议并向法院申诉。

设立有担保内容的涉案财产预先处置程序,其作用有: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约束政府公开、公正、透明地处理涉案财产,避免暗箱操作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便于社会监督的有效开展。二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对于涉案财产处理有意见,可提出复议并向法院申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