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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中院:平衡劳资利益求共赢

2013-08-06 15:13: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纠纷的焦点也都集中在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部分赔偿责任?这是现实中颇具争议又没有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

  张某2011年应聘进南京某旅游公司做驾驶员时,曾与公司书面约定,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其承担。半年后,张某驾驶的客车在南京江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他存在过失。当初这个“约定”究竟有没有效?50多万元的赔偿款中,张某究竟该承担多少?南京中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免责条款无效,法庭兼顾张某的实际收入,判定其按照年收入的30%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400元。

  南京中院的法官认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作为在订立合同以及经济地位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并不应肆意扩大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准确吃透立法精神,以判决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类似案例在南京中院劳动争议审判中还有很多。例如,转业安置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临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就业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导游与挂靠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等等,其中一些案例还先后被最高院和省院公报刊发,成为指导该类纠纷审理的判例。

  近年来,南京涉及小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数量较大,主要是这类企业依法管理与依法用工的意识不强,管理力量不够,管理行为不规范,成为纠纷的高发地带。然而,该类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在市场竞争中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有时并不能一概确定劳资双方的强弱分野,如严格依法处理很可能导致该类企业生存困难,甚至倒闭。

  南京中院把如何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一大课题,深化服务大局的理念,通过送法进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等方式,多管齐下力图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双赢”。

  解决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问题的办法,不是去否定劳动合同法,而是应该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本着这一思路,南京中院经过调研,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如提倡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来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通过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方式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事先预防与事先管理的力度,促使其规范用工,防止劳资纠纷的产生;打破垄断,创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实现小微企业的转型。(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李 钰 吴晓静)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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