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王妃产子”的消息占据了世界各大媒体的头条。人们在热议这个话题的同时,有人开始对小王子的未来成长和隐私表示担忧。英国《卫报》指出,如何平衡媒体关注与孩子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给孩子一个正常、平凡的成长环境,成为威廉王子和凯特即将面临的棘手问题。这表明,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再次引发人们的深思
张颂 张越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的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内,因其特定身份或特定事件,使其与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密切相关,成为公众关注对象的自然人。
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不可避免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媒体追逐的目标、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无疑是其中最为快捷、有效的手段之一。
然而,网络媒体是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就会伤及无辜,更会构成侵权。
联系我国而言,公民享有隐私权且应当受到保护,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亦应得到适当保护,也逐渐为大家所接受。然而,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哪些隐私应当保护、该怎样保护,目前我国法律仍处于空白。理论界争论不休,实践中无以为据,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平衡点”,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
在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从网络媒体视角考量,要把握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度”,笔者以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把握好关联性原则
认定一条信息是否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首先应当从该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是否同“公众人物”的身份密切相连作出判断。有的信息对普通人来说是隐私,而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可能就属于公共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时往往取决于被披露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人物”。例如,作为老百姓的张三李四结婚、离婚,那是他们的自由,为何王石婚变就会引来媒体的浓厚兴趣,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就会占据世界网络媒体的头条呢?原因仍是他们的身份特殊。同理,如果是身为富二代的“郭美美”炫富,大家认为不过是无知、无聊少女的虚荣心作祟,顶多嗤之以鼻,而一旦知道其红十字会背景,立马引发全国民众的声讨,因为这涉及到了公共利益。
因此,是否与“公共利益”、“特定身份”相关联,是判定“越界”与否的一个尺度。如果和公共利益无关,与特殊身份无涉,那么过多披露、渲染“公众人物”隐私就肯定“越界”,必定侵权。把握好私密性原则
如果涉及“公众人物”不愿为人所知的纯私密信息,就不能予以披露。这些私密性信息包括生理特征、缺陷等身体隐私,住宅、卧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有形私密空间,日记、悄悄话、电子邮件等无形私密空间,生活习性、健康状况、病历、档案以及银行账号、密码等纯私人的信息,只要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无关,都属于私密内容,都要受到隐私权保护。这里,不禁想起发生在前几年的“王菲产子”事件,歌坛天后王菲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作为产妇的她选择到哪家医院、住什么样的病房,尤其是生下来的婴儿是什么样子,完全是产妇自己及其家人的私事,与公共利益无关,媒体不应过多披露,除非其本人自愿。
另一方面,如果一条信息超出了“私”的范围,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那么,就不再是隐私权的范围所能涵盖,公众就有知道的必要。正如“表哥”杨达才的名表、“房叔”蔡彬的房子以及“郭美美”的财产一样,本来属于私人信息,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超出了“私”的范畴,自然会引发“公”的关注。把握好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更是网络媒体应当遵循的原则。网络媒体为了满足公众兴趣,不可避免会追逐新奇、轰动的信息以吸引眼球,有的网络媒体为了追求时效性、点击率,往往会抢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可能来不及对一些细节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稍不注意就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们不可能苛求网络媒体事无巨细都要事先经过核实之后才发布信息,但最起码应对主要的、基本的事实负责。
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及时性、轰动性效应而置真实性于不顾,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者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偷窥、宣扬“公众人物”隐私,甚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胡编乱造,把网络当作传播小道消息、宣泄个人情绪乃至泄私愤的途径,其结果就是以社会监督和言论自由之名,行“网络暴力”之实,不仅违反视真实为生命的媒体人的职业规范,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做人之道,更是严重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性还应当包含另外一层意思,即“公众人物”主观意愿是否真实。有少数“公众人物”尤其是演艺圈明星,他们往往并不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有的还主动借助媒体“吐槽”、“爆料”来宣扬自己的隐私,甚至还故意制造所谓“绯闻”、“艳照”、“走光”、“露乳”、“衣衫滑落”等事件来达到“自我炒作”的目的。其实,这些仍然属于真实性原则的范畴,即“公众人物”主观上是否真实、自愿披露自己的隐私。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