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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律理性 保持应有谦抑

2013-08-04 12:28: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媒体向公众发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保持应有的谦抑。这既是对未成人合法权利和司法权威的尊重,也是媒体人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要求。

    近年来,媒体特别关注一些能够产生轰动效应的案件,尽力挖掘公众感兴趣的信息向社会披露,从而满足读者猎奇心理,以吸引读者眼球,扩大媒体影响力。日前,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社会上披露后,各媒体不约而同地对涉案人员姓名、图片、视频以及相关案情大肆报道,因为李某某是明星之子,本人也常在电视节目中露脸,颇具“名人效应”。然而,一些媒体却忽略了一个事实: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允许公开报道。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媒体报道后引发强烈舆论反响,一方面折射出公众对贫富悬殊和社会分化的敏感情绪;另一方面反映出媒体人对新闻价值的专业判断同样须尊重和回归法律常识。众所周知,媒体是极其重要的传播和监督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媒体传播很容易左右舆论导向,对案件客观公正审理及社会效果带来一定影响。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不当的信息披露涉及个人隐私及名誉权,不但与媒体人职业道德相违背,而且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媒体向公众发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保持应有的谦抑。这既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和司法权威的尊重,也是媒体人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要求。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公众可接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正确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有时候,法官必须抗拒公众舆论的力量,或者抗拒对公众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力量。虽然言论自由是人类宝贵的权利之一,但媒体与公众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并承担言论责任。隐私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因媒体的强大而被忽视,也不应因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而被冷漠,更不应遭受人为的破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认为,“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媒体或舆论的普遍呼声去裁判。”近年来,英美法院开始经常发布强制性的禁声令,法院对一些审讯未终结前的案件作出不得发表或报道相关讯息的决议,这类禁声令一般是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主动的禁止可以更好地保障审判独立,在审判与舆论博弈之间作出最合适的选择,禁声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相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虽然对新闻媒体在法庭上的行为做了一些限制,但是却没有规范其庭外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禁止性规范,因而显得十分被动和乏力。

    从我国立法价值取向看,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信息披露采取禁止态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的规定显然包括媒体传播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义务。媒体报道案件时,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在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客观地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

    当前,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将相关内容通过有关的法律条款体现出来对媒体活动进行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刑法中有涉及传媒的内容,如名誉权保护、诽谤罪、侮辱罪等规定,这些法规对规范传媒市场、限制媒体的一些不当行为、保障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应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