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或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出台的《指导意见》从使用范围、起诉主体、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案件受理、举证责任等11个方面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目前的适用范围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原则上受理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按照其章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和提起诉讼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服务区域、业务范围的有关组织所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审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前,应当报请自治区高院批准,并严格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调解。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并判决原告受领赔款后向国库交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每个受害人还应通过私益诉讼确定受领赔偿款的数额。
·公益诉讼组织设立条件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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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组织难以承受公益诉讼之重
·环境公益诉讼不应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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