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我国检察制度得到稳健发展,就必须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塑造全球检察制度的“中国样本”,从而推进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检察制度在推进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认同。从人类政治文明史的视野考量,我们会发现,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公权力配置的进步和发展。从制度史视野考量,由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形态中形成时间较短。其发展中的不成熟性便不可避免,再加上检察权肩负着制约警察权和审判权的重大使命,在其发展中又不可避免地遭遇挤压。作为一项新兴的国家权力形态和制度,在其发展中难免会遭受质疑。但当我们将其置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加以考量,我们便会豁然开朗,便会以一种历史的眼光、坦然的心态,把握其先进性、正当性和发展性,增强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先进性的理论自信。为此,要加强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教育培训,在培训中要拓宽思路,加强对检察制度史、全球检察制度比较、政治制度史和司法制度史的学习,从而加深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在履行检察职能推进检察发展实践中,必须坚持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立的执法理念和发展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检察制度的发展,伴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经过30多年的探索,检察理念逐步形成和成熟,可以说是总结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和教训,汇集全国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20多万检察人思想和智慧的结晶,当前及今后必须牢牢坚持和全面把握,并在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完善。为此,要加强检察执法理念和发展理念的培训,进一步深化全体检察人,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检察执法理念和发展理念的理解和把握,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不断克服、修正失误和偏差,使中国特色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再次,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并善于在检察实践中加以运用。基层检察实践中,一些不甚妥当的“口号”、一些有失偏颇的创新举措,以及检察职能履行方式的误差,莫不与未能正确把握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有关,以致检察职能履行盲动现象不时发生。因此,既要从宏观上把握,也要从微观上细分缕析各项检察职能的范围特点和本质特征,以全面准确履行职责,在创新实践中把握方向,在发展思路上准确定位。
最后,要不断构造和深化成熟的检察工作机制。检察制度和检察体制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恢复重建30多年的检察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构造和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检察制度在实践中的成熟性,主要体现在实现这项制度的各项工作机制是否完备和成熟。只有构建和完善各项检察工作机制,将实践中探索和形成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机制,让各项工作在完备的机制框架内运行,才能克服工作中的无序和盲动,促进检察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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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检察印记之检察制度篇 根深叶茂永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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