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执行监督机制引入民事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法院的执行活动,也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开辟了一条新的公权力渠道。但修改后民诉法对于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和手段等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此,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通过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协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新途径。
一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通过检察院与法院联合会签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文件,建立法检协作配合机制。在办案实践中,民事执行领域经常出现一些不当的执行行为,如严重超期执行,超标查封、扣押财产,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等等。对此痼疾,仅靠法院系统内部自查自纠难以消除。修改后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权限,但由于法检之间信息不畅通,也难以达到全面、有针对性的监督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加强法检之间的信息联络,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职责,荥阳市检察院与荥阳市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启动方式、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监督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法检两院各自的职责,强调两院要加强协作配合,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公开执行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不越位越权、不干扰执行。为贯彻落实该执行意见,荥阳市检察院与荥阳市法院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执行监督案件情况和监督效果及时沟通,同时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二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民行检察部门注意与检察系统内部反贪、反渎部门结合建立职务犯罪线索协助查处机制。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怠于执行或违法强制执行等现象,有可能是法院工作人员渎职,甚至是由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所致。但是,在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遇到此类线索,仅仅依靠民事检察部门的力量往往难以深入调查查处。因此,荥阳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同时,特别留意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旦发现可疑线索,立即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相应自侦部门处理,并在自侦部门的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同时也为民事执行监督收集证据。这种内部协作不仅能够发挥民事检察部门在民事执行阶段的监督职能,助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能够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减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
民事执行监督解决的不仅是法院执行不规范的表面问题,也包括化解“执行难”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沟通、解决遇到的突发问题,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法院独立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执行干扰和执行违法现象,为法院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实践证明,民事执行监督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一方面增强了检察机关与法院沟通联系的力度,增进了两院之间的了解、互信,另一方面也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途径,有效地防范了不当执行行为的发生,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 李国强 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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