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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的法学研判

2013-08-01 14:50: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我们必须将法治定位于均衡的场域,在国家、社会和政府的三脚架中起到“贯通性基点”的作用。法学家研判社会矛盾,主要目的在于寻找“均衡”,既包括纠纷解决的规则均衡,也包括制度重构的利益均衡,甚至还牵涉到到文化重叠的理念均衡

    □廖奕

    在当下中国,社会结构分层日趋固化,陈积已久的体制弊端难以短期消解,由此生发的利益冲突逐渐凸显。于此背景下,围绕社会矛盾的法学研究开始兴起,学者们借助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通过理论或实证的分析,力图寻察法治化解之策。通过法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被列入了顶层设计的指导方针。法治,在新时期再度被赋予了“救世”的功能。如果不能通过法治实现利益均衡,中国社会的整体稳定、长治久安,无疑都是“沙滩建筑”。法学界高度关注社会矛盾研究,可谓顺应时势,利国利民。

    从哲学上讲,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有限的资源与无限的欲求之间的不均衡。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源,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当社会矛盾转化为冲突与纠纷,法律的任务并非以强力打压争议各方。问题既成,解决方为正道。法治社会的精髓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动态均衡,公权与人权在法定的实践空间非零和博弈,最后达成规则化的多赢格局。基于此种理念,当下“维稳”的前提必须明确,不是为了规避政治问责或者提升经济绩效,而是在矛盾的制度性化解中实现均衡发展。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社会矛盾处置必须严格依法、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对公民个体而言,纠纷和冲突的解决也应尊重法律权威,不能以法闹事,假借法律之名,牟获非法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权主体与人权主体都是法律的臣仆,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问题在于,针对社会矛盾的法学研判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对社会矛盾持“消极主义”立场,认为其负功能大于正功能。这种逻辑必然推导出“强力维稳”的方策。其次是“民粹主义”误区,对沉默大多数的无原则同情必然会导致另一种暴政,此理有诸多前案可鉴。还有就是“拿来主义”的弊害。由于中国法学研究没有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不是固守僵化的意识形态牢笼,就是照搬现成的西方学理框架,没有中国问题意识,缺乏实践解释功效。出于学术自由的需要,法治的诠释理当多样化,但作为改革实践的操作方案,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战略必须具有本土化的“路线图”和“导航仪”。总之,对社会矛盾的法学研判必须慎重对待价值判断,客观面对社会矛盾,既是维稳工作的前提,也是法学研究的前提。

    社会矛盾不完全都是现实利益的冲突,许多深层的冲突背后具有复杂的文化、制度成因。国家法对社会矛盾的调控,是必须重点强化的政权建设任务,但仅仅依靠国家权力的运用,社会秩序的维持成本必将居高不下。开辟社会矛盾的民间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仲裁、协商等,同样需要过国家法治体系的认可和协调。在此意义上,社会与国家的矛盾似乎无解,但正是这种“无解”内蕴着“正解”。简言之,我们必须将法治定位于均衡的场域,在国家、社会和政府的三脚架中起到“贯通性基点”的作用。法学家研判社会矛盾,主要目的在于寻找“均衡”,既包括纠纷解决的规则均衡,也包括制度重构的利益均衡,甚至还牵涉到文化重叠的理念均衡。

    检视现实,新中国“法治”演进至今,已初步具备了完整的制度外形,但也一直为法律权威不足、执行乏效的问题困扰。利益冲突不能在“规则之治”的框架中充分讨论与沟通,各方都试图以“奇招”致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一时一事式的摆平理顺,无从形成纠纷解决的一般规程。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呈现阴阳脸,前者白纸黑字、义正辞严,后者变化多端、扑朔迷离。更可怕的是,法律不能解决争端,反而成为争端的代罪羊。

    上述表明,当下中国正面临新法律工具主义的严峻挑战。不仅公权将法律视作专政的工具,而且作为人权主体的公民也不认真对待法律,多数情形下视之为牟利之工具。当法律工具主义由上而下全面展开,再好的立法体系也成了水花镜月,徒有观赏想象的功能。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成,需要的不仅是纸面上的完美,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法治共识和制度权威。国人对法治的期待,一方面是法治发展和法学研究的动能,另一方面也容易走入“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心理误区。如今公众舆论高度关注聚集社会矛盾的执法司法案件,经常发出“法治缺位”的喟叹,这样的结果或许让人气馁,但也有利于驱除法治浪漫主义的空虚幻想。在这方面,法学家应当向公众与实践谦虚求教,在整体实境和具体细节中探寻法治的真实骨骼。

    面对社会矛盾,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理当对具体的社会纷争以整体的考量,从张三李四的鸡毛蒜皮发现隐蔽的法律。法律隐身,并不意味着法治不彰。成熟的法治形态,法律的运作高度自动化,让受众察觉不到其有形的存在。在法治国家,法律思维生活与方式高度契合,法律的存在已从大理石融进了左右脑。法律被遮掩,则是另一回事。强权压过律法,这在古今中外都不罕见。人有天然权力欲,滥用权力是现实的常态。但法律的公正价值容不得强权的公然滥用,尤其是被侵害者已向法律机关提出了诉请之时。当人已无可忍,除了法律,还有谁能给其公义的证明?上帝已死,正义永存。法治若无,正义难在。法学研究者是法律问题的思考者、分析家和裁断人,犹如见惯了死亡疾病的医生,既要保持职业的理性与冷静,更要饱含悲悯苦难的正义情怀。疾病多发,可能是绝症前兆,也可能是身体排毒,只要疗治及时得当,终归利于患者健康。医生的医术再高明也有其局限,患者必须给予理解和支持。法学研究者对社会矛盾的研判,何尝不也是这个道理?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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