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经常运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多适用于“以事查人”型的一人多案或多人多案等犯罪案件的侦破。而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除共同犯罪外很少适用这一措施。职务犯罪案件并案一般发生于以下情形:一是书证、物证少,言词证据多,一旦出现包庇、翻供、伪证、妨害作证等妨碍诉讼进程的情形,就可能发生并案处理;二是案件关系人多,利益群体多,致使隐瞒、掩饰犯罪所得、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等关联犯罪多,从而出现并案情形。由于上述两种情形均存在管辖冲突问题,容易造成侦查周期长、诉讼进程慢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0年5月,高检院在《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六部委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对并案侦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高检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从而,并案处理成为处理牵连管辖的重要措施。为正确运用这一措施,更好地发挥并案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有作用,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并案侦查的条件
实际上,并案侦查是一种机动管辖权,既涉及职能管辖,也涉及地域管辖。它主要是解决和排除由于牵连管辖而出现的诉讼障碍。为此,并案是有条件、受限制的,绝不可无原则地任意并案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严格把握以下三个条件:
(一)犯罪的关联性是并案侦查的基本条件。所谓关联性,主要是指此罪与彼罪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相互关联。如对关联犯罪并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可以由主罪承办机关对所关联的犯罪并案侦查。这里秉承的是主罪优先原则。就并案主体而言,并案侦查主体应是主罪管辖机关,从罪管辖机关不宜并案侦查主罪;就并案对象而言,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应是普通刑事犯罪,严重刑事犯罪应属主罪,故不宜作为并案对象;就并案需求而言,并案侦查是基于主罪侦查的迫切需求,即关联犯罪直接影响主罪的定罪量刑,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佐证,或互为要件,如不及时查明关联犯罪事实,将直接影响主罪的侦查及定罪量刑。为此,犯罪的关联性是并案侦查的基本条件,主罪优先是并案侦查的基本原则。
(二)并案的便利性是并案侦查的客观条件。并案的便利性是诉讼便利原则在并案侦查中的体现。只有具备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便利条件时,方可进行并案侦查。而这里所指的便利,应是客观存在的条件,而不是主观刻意创造的。为此,并案主体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并案侦查能够有效排除阻力和困难,对查明案件事实更为方便;二是并案侦查能够有效提高侦查效率,使主案侦查和诉讼更为及时;三是并案侦查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使诉讼成本更为经济。为此,诉讼便利、诉讼及时、诉讼经济是并案主体的客观优势。
(三)并案的可行性是并案侦查的保障条件。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建设,是紧紧围绕职能管辖进行的。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而言,由于职能不同,故双方具有不可比性,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上,可以说各有各的优势。因此,在并案侦查案件中,必须坚持侦查的可行性。并案主体在所并案件的侦查上,应当力所能及。一是侦查力量的可行,即侦查力量有能力侦破所并案件;二是技术力量的可行,即拥有侦破所并案件的侦查技术和技术力量。不能功利、不切实际地去“小马拉大车”,这是并案侦查的保障条件。
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既要充分发挥并案侦查的优势去惩治犯罪,又要防止因并案侦查的随意性而损害诉讼秩序,以保障刑事诉讼依法规范地进行。
并案侦查的实施
并案侦查,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机动管辖权,实践中必将涉及超越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的问题。为此,在并案侦查应用过程中,不同的情形有着不同的适用程序。
(一)职能管辖内涉及不同部门管辖的并案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关联,而在案件管辖上,又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两个部门负责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区别对待、因案制宜。一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与渎职行为相关联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由反渎职侵权部门并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应制作《并案侦查请示报告》,报请检察长同意后,可对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贪污贿赂犯罪一并立案侦查;二是一人犯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但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不相关联的,应由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两个部门分别立案侦查;三是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且案情重大复杂的,则应由两个部门共同组成办案组,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分别立案共同侦查,待侦查终结后,再视情并案审查起诉。
(二)地域管辖内涉及不同职能管辖的并案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与职务犯罪相互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发生在本辖区内或者犯罪地在本管辖区内,且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更为适宜的,侦查部门应制作《并案侦查请示报告》,报请检察长同意后,可对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一并立案侦查。但实践中,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注意择机将并案侦查的理由和依据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以便于在工作中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三)地域管辖外涉及不同职能管辖的并案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发生在本辖区之外,但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并案侦查更为适宜的,侦查部门应向上级检察院层报《并案侦查请示报告》,待上级检察院在向同级公安部门协调同意并指定管辖后,侦查部门可对此关联犯罪并案侦查。因此种情况既涉及地域管辖,又涉及职能管辖,故并案侦查工作应在上级检察院协调下进行,并应随时报告工作情况,以便于上级检察院协调同级公安机关协作侦查。
(四)几个检察院均有权管辖的并案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相互关联的犯罪超出地域管辖范围,涉及几个检察院管辖的,应按照最初受理优先和主罪优先的原则,报请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批准并案侦查。上级检察院批准后,应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下级检察院可据此对关联犯罪并案侦查。但应注意,并案侦查的进度及结果应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以有利于上级检察院协调解决跨区域侦查中出现的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郑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