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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休眠折射另类行政不作为

2013-07-26 10:01: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武俊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直接关涉民生的政策更应当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有关部门32年不予修改探亲假老政策、17年不予修改航空行李损害赔偿标准的霸王条款,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一种懒政、惰政,一种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

  近日,据媒体报道,王女士乘坐国内某知名航空公司航班从洛杉矶飞广州,下机后发现托运的行李丢失。4天后找回行李,却发现箱锁被撬,价值近3万元的手提包、皮带、香水等物品不翼而飞。航空公司方面则称,王女士选择的是普通托运,行李只少了1.85公斤,按每公斤30美元标准,只能给予300元赔偿。无独有偶,还有乘客托运行李落地后被打开,里面价值近8000元的项链丢失,索赔结果是春秋航空公司送来的两箱牛奶和“每公斤100元”的赔偿提议。

  此事将一直颇受诟病的航空行李损害赔偿问题,再次推到舆论聚光灯下。现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1996年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相关赔偿标准近20年未变。现行赔偿标准已经严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显不利于乘客维权。当前我国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30美元;国内航线的标准更低:根据1996年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托运的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赔偿金额的上限是每公斤50元,且每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2000元。即使根据2006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于行李灭损的赔偿最高也不超过每公斤100元。现行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规避了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并为旅客维权设置了阻碍。正因如此,舆论普遍认为这种“论斤赔”属于霸王条款。

  有关部门亟须通过行政听证程序,与时俱进地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出台一部合法合理的航空行李灭损赔偿标准。在调整航空行李灭失赔偿标准之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由航空公司单方面决定,而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且要以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广大乘客的意见建议。

  除此之外,32年一成不变形同虚设的探亲假制度,让“常回家看看”的新规遭遇执行难。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社会各界对入法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持续关注,不少网友吐槽:不是不想回,而是不能回,单位不批带薪探亲假。公众希望32年一成不变形同虚设的探亲假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且落到实处,让子女能有时间多回家看看。

  现行的探亲制度依据是国务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32年来该规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订。32年过去了,这个探亲假规定明显不合时宜,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诸如,规定婚后4年才能休一次探亲假,显然缺乏人性关怀。该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这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也是一个模糊不清难以判断的标准。此外,规定中的往返报销制度也与现实严重脱节。其实如今对于多数人而言,只要能享受到正常的休探亲假,报销与否都显得无足轻重。

  1981年颁布迄今已32年未变的探亲制度则更显得不合时宜,确有认真检讨和尽快修正的必要,这样才能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直接关涉民生的政策更应当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有关部门32年不予修改探亲假老政策、17年不予修改航空行李损害赔偿标准的霸王条款,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一种懒政、惰政,一种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

  一言以蔽之,公共政策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期望有关部门顺应民意主动清理和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公共政策,让公共政策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顺应民意。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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