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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发都等白了”,慈善立法难在哪儿

2013-07-25 14:00: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慈善立法是给“善”立规矩,而不是权力、利益的再分配,慈善立法之所以8年还“难产”,部门利益是最大的障碍。

  “八年了,头发都等白了,但慈善立法仍然停滞不前。”不久前,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议上,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感叹不已。

  汶川地震后,民间慈善井喷,公民社会建设初见端倪。但是,由于各方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税收等关键问题上未达成共识,慈善立法至今仍未能进入实质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既不怕博弈,也不怕“代言”,就怕立法权被垄断。任何立法,只要允许既得利益团体参与,一定会维护自己的利益。慈善立法“难产”,实质上是行业和部门利益没能有效博弈所致。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应缺乏有关各方进行利益公开博弈的过程,不应缺乏各利益群体相互表达、交流甚至辩驳的环节。否则,慈善立法要么会陷入“闭门造车”的桎梏,要么会被个别利益群体所挟制。这样的法律,就是制定出来了,在执行中也难以平衡部门利益。慈善法迟迟制定不出来,问题也是出在这上面。

  慈善法治化,既是对慈善的肯定与保障,也使人行善的根本保障所在。首先,通过免税政策让慈善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习惯和普遍现象。它一方面鼓励富豪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服务;另一方面也鼓励不是很富有的人拿出一部分钱来捐赠,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一是拓展税前扣除的内容,如将捐赠实物等纳入扣税或免税的范围等;二是拓宽免税主体。无论是个人或法人、非法人,凡向慈善组织或合法主体主办的公益活动捐赠的,都应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三是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给予补贴、免税等扶植及奖励等。

  其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公信力。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因此,确保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一是立法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二是保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如郭美美事件之所以让“红会”蒙羞,乃至失去公信力,说到底是没有问责。

  (刘英团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法律职员)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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