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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听证会代表激辩强制尸检等医患纠纷难题

2013-07-25 09:54: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应当’尸检不能等同于‘必须’尸检,这一规定无上位法依据,也可能引发医疗纠纷之外的矛盾。”

    “尸检是探明死因的必要途径,是依法调解或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也是推动医学科学发展的手段之一。”

    ……

    7月23日8时30分,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在武汉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听取各方意见。

    16名来自不同阶层的普通群众被遴选为听证陈述人,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28岁。在长达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中,16名陈述人围绕医疗纠纷死因不明是否要进行强制尸检、是否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起主责、医患双方钻政策法规空子等问题进行了观点陈述。

    尸检是强制还是委托?

    处理医患纠纷,最头疼的莫过于确定纠纷起因,尤其是有患者死亡的情况。

    对此,草案第16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我建议,对这一款的内容进行修改。把‘应当’改为‘一般应当’,把‘签字见证’的规定删除。”湖北省鄂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余子悦第一个发言。

    余子悦认为,草案该条规定将“应当尸检”等同于“强制尸检”,于法无据,有侵权之嫌,实际中也操作不了,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听证陈述人、湖北省襄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建敏也认为,草案不宜规定强制尸检。“应当允许患者不尸检,我们国家也没有规定强制尸检。尸检必须征得家属同意,而且须是书面同意才行。”她建议。

    在李建敏看来,医疗机构不能参与患者尸体的强制处置,须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我们处理的几百起医疗纠纷中,但凡有医疗机构参与处置患者尸体的,医患双方都产生了肢体冲突。”她说。

    陈新山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从事了多年的法医学尸检工作。在他眼里,尸检是将死因弄清楚的科学方法。

    “要查明患者死亡原因,不能靠凭空推测,我们现在很多医患纠纷调解,往往没弄清楚死亡原因就赔偿,为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埋下了祸根。”陈新山建议,草案增加“应尽早进行尸检,一般应在48小时内”的规定。

    湖北省卫生厅是草案的起草者。听证会上,该厅副厅长张瑜回应说,目前医学诊疗技术还在进一步发展中,也面临着很多困惑;尸检是认识疾病的最好办法,赞同在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作为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专家组成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尸检到底是强制还是委托进行,立法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尊严、权利与宗教信仰等,应谨慎。

    医调委能否包打天下?

    近年来,针对征地拆迁、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涉及专业问题的矛盾纠纷领域,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专业性第三方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其中之一。

    对此,湖北省的草案设专章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作出详尽规定,同时在总则部分“鼓励调解优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从事了多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李建敏认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过程中,医调委的权限不能无限扩大。“医调委本身就是一个民间组织,它不具有行政权,也没有司法权,不能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都压在它身上,不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就形同虚设了。”她说。

    王辉代表认为,医调委作为专业调委会的一种,其调解医疗纠纷的客观依据主要来自专家库,但这种依据要有统一的标准作为保障,不然就有可能让专家意见流于形式。

    拥有律师与医师双重身份的张敏认为,医调委的定位应当是医患双方矛盾的缓冲带,起到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作用。

    秦前红教授认为,医调委毕竟只是人民调解组织,它面临着保证“第三方”独立性及权威性等现实问题,并不具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最终要由司法机关保证医疗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理。

    作为提案人代表,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聂利军介绍说,目前全省市(州)县两级已成立了220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共受理纠纷3049件,发挥了应有作用。

    “但客观地说,医调委不可能包打天下,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治理。医调委的工作应当把握两个原则,积极主动介入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聂利军表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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