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翻译活动是沟通诉讼各方、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但当前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形。对此,马青春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翻译活动应同步录像》中指出: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大体可以分为口译和笔译两种。大多数翻译是口头进行的,对聋哑人的手语、哑语翻译还要通过动作、手势、姿态和表情进行。因此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具有即时性,用以翻译的语言和动作、表情转瞬即逝。基于这一特点,翻译记录的留存就是一个重大问题,而同步录音录像(聋哑人翻译应进行录像)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式。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如下价值:一是可以促进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时恪尽职守,确保翻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防止翻译人员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二是可以有效排除办案过程中对翻译活动的不当干涉,确保翻译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中立地进行翻译活动。三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客观全面地再现翻译现场,便于对翻译工作及其质量进行检查,纠正错误或者疏漏之处。
■余德厚就加强审限管理谈—— 应构建立体化管理制度
当前,由于审限延长导致的隐性超审限情形普遍存在,成为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障碍之一。对此,余德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加强审限管理 提升司法形象》中指出: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流转日益频繁,诉诸法院的纷争越来越多,快节奏的诉讼必然要求法院迅速及时地行使审判权,高效率地解决纷争。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及时实现,减损了公众对法律的信服力,自然也就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审限延长这种现象并不是法官个人因素单独造成,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义务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以及法律关于审限延长的规定存在漏洞、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审限监督不到位、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管理等因素,也都综合影响着审限的变相延长。
鉴于此,笔者建议以更新后的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试图构建以承办法官的微观管理、庭领导的中观管理、院领导的宏观管理为内容的立体化管理制度,并辅之以相关工作机制的完善,加快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步伐、规范审限的延长与扣除、完善奖惩考核机制、实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制度化与常态化,加强审限管理。
■贾玉平就网购谈—— 明确消费者的商品验收权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态势。而网络购物与店面交易有较大的不同,消费者无法在接收商品环节时进行验收。对此,贾玉平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应明确网购商品验收权》中指出: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在已有的对网络交易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网购交易流程实际情况,应明确消费者在接收网购商品环节享有验收的权利以及网购经营者、寄递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样将会形成消费者、网购经营者、寄递服务企业多方受益的格局。第一,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减少了其在网购交易中的维权成本。第二,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网购快件(邮件)“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的难题,很好地厘清网购经营者、寄递服务企业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可以促进网购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消费者接收商品可以行使验收权,免除了后顾之忧,使其更加放心使用网购交易,从而推动网络购物更为迅速地融入人们的生活。
■赵万一就如何服务大局谈—— 严格执行法律的既有规定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种惯性思维方式就是以服务大局为由,不当干预法律的正常适用,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以追求暂时的社会稳定为由,变通甚至变更法律的规定。对此,赵万一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严格执行法律才能更好服务大局》中指出:
纵观各国的法治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对立性,对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的追求必须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为条件。实际上,只有严格执行法律的既有规定,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稳定。
之所以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在于法律本身就是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法律就其本质来说体现了公平正义等基本的人类价值精神;只有在严格恪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具体个案的审理不偏离公平的轨道,并通过个案的公平审理促进社会整体公平的实现。
当然,严格执行法律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囫囵吞枣式的适用只能出产法律工匠而不能造就称职的法官。因此,理想状态的严格执行法律既应包括正确理解和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同时也应包括准确把握现代法治理念和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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