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取向亦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同时,顺应未成年人犯罪率及形态、刑事司法机关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建设、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及对检察机关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期待等变化而与时俱进
□张鸿巍
从目前检察机关的职能划分来看,除自侦、预防等部门外,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几乎都与未成年人检察有亲密接触,尤其是批捕和公诉更是如此。因而,从一定程度上将未成年人检察处(科)概之为“迷你检察院”亦不为过。
即便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方方面面尚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之中,其价值取向亦面临诸多挑战与质疑,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相关工作的成效。因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不能期望其与成年人具有同样的价值判断。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需要获得更多机会以改过自新,故而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对问题少年矫正、惩戒及自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感化、挽救”,这是少年司法得以产生及存续的法理基石。在恪守这一价值的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围绕着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亦维系着价值取向的特殊一面。
价值取向于少年司法之内,不应当是单一而应是多元而复合的。就整体而言,这些价值观百川归海,归根到底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亦是少年司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不过,这并非想当然地占据着少年司法各个阶段的首要目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纵向与横向建构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都渗透着不同参与机关在不同诉讼或非诉讼阶段的价值观,在高度趋同的背景下会出现一些重新排序的现实考量。而这只不过是不同刑事司法机关依不同职能而做出的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的现实回应。
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官所面对的考验不仅仅来自案件本身,还来自于案件之外。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并非以无关利害关系第三方身份出现的,而是在履行相关检察职能时被动或主动参与其中的,其非中立性是“昭昭乎若揭日月而行也”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来说,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无论是批捕、起诉环节,还是履行审判及矫正等阶段的法律监督,无一不贯彻始终。不过,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有其他的复合价值取向。这些复合价值体系折射出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切与愤恨、对防卫社区的坚守与努力等等。与审判机关的天然中立不同,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及社区有着与生俱来的亲近感。事实上,正是为了有效捍卫被害人合法权益及防卫社会,检察官及检察机关才会横空出世,其职权与犯罪被害人及社区根本利益纠结在一起,担当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任。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肩负的价值取向定位,远比我们想象的艰难。如此的艰难,以至于转辗反侧中不时会扪心自问:是否如实折射公平与正义的光芒。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取向又是如此的厚重,厚重得使我们往往不禁深陷其中而无法厘清思绪的脉络。在充分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需求的同时,对于未检检察官而言,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及防卫社会的压力却伴随检察职能与生俱来。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不但要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关爱,亦不能厚此薄彼而忽视和回避被害人及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认知。仅以被害人保护为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亟待扩张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尽可能确保被害人以适当方式获悉案件程序中诸如批捕、公诉等重要决定、最大限度协助被害人就犯罪损失获得补偿或救济等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需关注的被害人还不单单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被害人,还有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街头暴力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若是过多甚至一味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需求,而忽视来自被害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以及民众对防卫社会和打击犯罪的呼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却是距离检察的核心价值愈来愈远,以致公平正义的天平倾覆。
在少年司法的出生地及集大成者的美国,其未成年人检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可为借鉴或警醒。鉴于检察官身负代表国家检控犯罪及防卫社会的主要职责,美国未成年人检察在恪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同时,亦愈来愈重视确保社区及被害人安全及福利的重任。一如美国明尼苏达州达科他郡检察长詹姆斯· 巴克斯特龙所强调的,“虽然检察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考量涉案少年的特殊利益及需求,但检察官不应忘记其首要职责在于伸张正义和保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福利”。
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特殊保护超出寻常所需,这无异于放纵犯罪人与漠视被害人权利,“国家亲权”理念也会受到质疑。此类行为与父母溺爱越轨子女相似,无异于芒刺在背。近30年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欧美刑罚思想有渐趋保守之势,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控制政策日渐紧缩。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广度与深度,包括隐私权合理期待均有一定程度的反思与调整,以防矫枉过正,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价值取向的调整。作为行业性规范,《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第4-11.1条特别强调,“尽管确保社区及被害人的安全及福利为检察官主要关注点,但检察官在不与前者过度妥协前提下亦应尽可能考虑儿童的特殊利益及需要。”这鲜明反映出美国检察机关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维护社区与被害人安全为首要考虑点,只有在不与此“过度妥协前提下”,尽可能考虑未成年人特殊需求。
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不过其确切涵义则因时间推移而有不同解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价值取向亦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同时,顺应未成年人犯罪率及形态、刑事司法机关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建设、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及对检察机关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期待等变化而与时俱进,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特殊需求及防卫社会(打击犯罪)三者间此消彼长,实现动态的平衡。当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总体上应坚持少捕、慎诉的方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为契机,积极推动程序处分上的人性化与实体处分上的轻缓化,实现“总体从宽、个别从严”的政策,敦促前者改过自新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个别特别是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民众尤其被害人反应特别强烈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毫不犹豫且理直气壮祭起“严打”的大旗,以彰显公平正义的检察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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