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8日起,西安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又多了一个称谓——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全国而言,将司法调解机制引入工会职工纠纷处理并成立专门机构的,西安市尚属首创。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由过去单一的“法律援助”,再辅以今天的“人民调解”,这种看似简单的创新工作方式,实际上却蕴含了西安市工会工作者太多的心血和汗水。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此举对于工会工作的创新和精细化管理,无疑具有示范作用甚或涟漪效应。
引入人民调解 打牢维权基础
在西安市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服务大厅接待职工投诉已有多年的张来周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在没成立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前,工会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仅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为主要对象。
“像职工有其他合同纠纷,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纠纷、婆媳矛盾、婚姻官司等,咱只能说对不起。因为咱工会的法律援助只有这么一点援助权限。但是现在不同了,有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授权,像上述这些纠纷,在咱这里现在都可以得到协调解决。职工再不用东奔西走,愁着没处解决自己的困难了!”张来周说。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工会具有组织体制健全、联系职工广泛、熟悉基层情况、了解职工意愿等特点,在组织引导职工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而西安市总工会此次成立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使这一职能更加凸显。
西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蔡全发称,在工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填补了工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空白,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带着困惑来找上门,是对工会的信任,我们一定要怀着深厚的感情,努力提高调解纠纷的本领,真情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创新工作方法 增强维权实效
已经拿到“人民调解员(司法员)结业证书”的西安市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暨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许大龙告诉记者,以前在困难职工法律援助过程中,每一起援助案件都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有的案件耗时甚至在十年以上。现在有了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职工维权的周期可以大大缩减,同时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几年前,许大龙曾经处理过一起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案件。这名职工是西安市长安区某造纸厂的农民工,有一次冒着酷暑清扫厂里的淤泥池时,被淤泥里的有害气体熏倒致使肺部感染,后经医院诊断为吸入性肺损失,但单位拒不赔付。尽管许大龙他们多次介入,可这家单位根本不理会。最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拉锯战,这起农民工的工伤案件才以赔偿当事人20万元画上了句号。
许大龙说,以前他们为职工维权之所以困难重重,除了工会援助中心的力量薄弱,用人单位无视法律之外,他们在维权过程中也只能依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提出协商意见,不能够对用人单位造成威慑。现在有了人民调解机制,具备了法律所赋予的调解职能,完全可以依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条款执行,这使得他们在职工维权实践中又多了一个筹码,维权实效大大增强,职工的诉讼又多了一条更为通畅和便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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