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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特点与定位

2013-07-22 09:49: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在6月2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和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侦查监督工作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是检察机关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着力提高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水平,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为了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曹建明检察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检察日报开设“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系列笔谈”栏目,敬请关注。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当然,这也决定了它在整个检察工作格局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朱孝清副检察长着重论述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笔者深感侦监工作既迎来了大力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难得机遇,又要做好为检察机关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担当历史重任的充分准备。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就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特点与定位进行了粗浅思考。

新时期侦监工作的特点

除了侦查监督工作固有的属性和特点,近年来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它日益展现出一些新特点、新变化。

一是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日益增强。审查逮捕权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检察权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但长期以来侦监部门审查逮捕职能弱化,审查把关的职责并未得到很好履行,讲配合多、讲制约少,凡报即捕、构罪即捕的说法虽然不尽准确,但全国近80%多的批捕率大致可以说明这一判断,以至于有的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把提请逮捕视为来检察院“办手续”,一旦不捕难以接受。修改后刑诉法提高了逮捕的标准,细化了逮捕条件,强化了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制约。从北京的情况看,我们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要求,2013年第一季度全市不捕率达到了28.1%,通过审查逮捕制约侦查机关的提捕活动乃至侦查和立案活动的力度和效果明显提升,而且以制约促配合、推动侦查批捕良性互动的效果日益显现。

二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属性日益增强。除了审查逮捕同时具有的、最为直接有效的监督属性外,由侦监部门为主承担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贯穿于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全过程,专司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投诉、控告的审查办理等,修改后刑诉法还新增了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方式,进一步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涵,增强了监督属性。

三是侦查监督工作方式正悄然走向公开化、动态化。一方面,在新媒体时代、社会多元化环境下,伴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包括一向不被公众关注的审查逮捕在内的执法司法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侦查监督在多少有些被迫的觉醒中从幕后走向了台前,当然我们的准备也并不充分。另一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等规定,大大增强了审查逮捕阶段的控辩诉讼色彩,使得侦监工作由以往伏案审卷的静态模式逐步走向以准司法化、动态化为显著特征的工作模式。

四是侦查监督工作责任日益重大且任务繁重。前述的三个新变化足以说明侦监工作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要,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在执法思想、司法理念和刑事政策的调整期、碰撞期,检察机关如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如何把握侦查监督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尺度,事关重大,影响深刻,也必然会压力重重。此外,侦监部门还承担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禁毒、“扫黄打非”、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制假售假、反假币、反走私等三十余个专项工作检察环节的牵头任务,是检察机关与党委、政府及所属执法部门对接的主要职能部门。

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定位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其重要地位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法律依据看,侦查监督法律地位高。其中批准和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诸职能中唯一一项由宪法直接赋予的职能。宪法之所以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不受逮捕”,是因为它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特殊保护。

二是从职能构成看,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与监管场所监督又是其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

三是从诉讼环节看,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侦监部门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正如朱孝清副检察长所指出,第一关把好了,侦查就能沿着法治轨道前行,侦查职能就能得到正确行使,起诉、审判就有了良好基础;第一关没有发挥作用,就会为后续的起诉、审判留下隐患,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司法公正就难以有效维护。

四是从职能发挥的功效看,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得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

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不可否认,在检察机关的整体格局中,侦监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被严重低估的问题。这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侦监工作的重视程度上,也体现在检察资源的配置上。这和我们对侦监工作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尤其对新时期侦监工作新变化的认识不足有直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院党组和主要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侦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好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是关键。

在此基础上,一是要加强侦监职能建设。在履行好审查逮捕职能的同时,侦监部门应乘势而上,强化“两翼”建设,拓展和深化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

二是加强侦监队伍建设。首要的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针对刑诉法修改后任务量大幅增加的实际,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充实办案人员。至关重要的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符合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的侦查监督人才。

三是加强侦监保障建设。作为核心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把业务能力和检察业务履历作为选任的硬性条件,一般应当是检委会委员。适应新时期侦监工作要求,如第一时间介入命案侦查等,应当在技术、装备等保障措施上给予支持,提高侦监工作的效率和科技含量。

(苗生明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