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司法良知的概念,似有一种泛道德化的模糊感,然其有着实实在在的内涵。良知一词,其基本释义为人的天赋道德观念。而司法良知,则可以定义为:在实际工作中,法官所应遵循的追求司法公正之职业道德品质。其以法官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识、常情、常理”的自知与认同为基础,同时结合了法官对法律之正当性的理解与思考。就其特征而言,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司法良知的载体是司法从业者,体现为特定的职业伦理。司法良知是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道德要求,而不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要求。只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员,才需要有司法良知来约束自身的职务行为;且这种道德要求是法官群体所必须建立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其最重要的品质。普通社会成员不需要也不必要遵守这一职业道德,否则,司法良知便成为公共道德,而丧失了其原有的价值,有悖于其存在的目的。
司法良知隶属于社会普遍价值体系,与社会相衔接。司法良知是以法官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的认识为基础的,故而其必然包含着法官对社会生活经验与一般道德观念的领悟。法官必须对其生活的社会环境与时代思潮进行正确而深刻的了解,才能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法律的公正价值,从而使裁判的作出可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时代精神也是不断更新的,法官的司法良知应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
司法良知兼具主观体验与个体实践。司法良知是存在于法官内心的道德品质,其必须在法官履行职权的行为中得到实现。而且,司法实践也是检验法官司法良知是否合格的试金石。只有从内在与外化两方面同时达到较高的道德水平,司法良知才能真正谓之为司法良知。
司法良知在道德情感上通常也有些具体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法官的道义标准。简言之,司法良知表现为:客观、求实,公正、廉洁,同情心、正义感,爱国、敬业、奉献。
这样几项内容可以说是法官事业心、责任心的最高度体现。一个缺乏责任感、使命感的法官是不可能办出铁案,甚至是像样的案子的。
法官的司法良知包含着对党和国家法治事业的责任心、对群众利益的关切之心以及对自身的律己之心。
司法良知是促进法官个人发展提高的内在动力。法官的综合素质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如法律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而司法良知是法官综合素质培养与提高的关键一隅。法官所从事的司法审判工作,关系着对当事人之财产利益、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权利的处置;法官除了需要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司法良知。在某种程度上,法官的司法良知比其法律学识更为重要。没有司法良知,法官的法学知识很可能沦为一些机巧之术,甚至是违背法律宗旨的“邪术”。只有具备司法良知,才能使法官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依法断案,从而使其综合素质取得长足进步。
司法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支撑。法官群体司法良知的有无,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否。法律本身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是必须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来进行。只有具备司法良知的法官,才能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好法律,发挥好法律的效用,进而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的公正价值,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缺乏司法良知的法官群体,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法治没有深刻认同、对事业没有尊崇和追求,要实现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法官司法良知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否,进而对国家法治事业的成败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司法良知是约束法官行为的道德律令。在我们身边,有时会看到法官因为贪污腐败、滥用权力、枉法裁判锒铛入狱。从个体角度来看,这些人无一不是司法良知缺失。丧失司法良知,就是丧失了作为法官的“本心”,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必然走向罪恶的深渊。没有司法良知的引导,法官的目标便不再是公平公正。没有司法良知的支撑,法官也会沦为金钱的奴仆。没有司法良知的扶持,法官职业就失去了崇高与威信。而司法良知在与一个法官深切的结合时,则会赋予其巨大的能量。这既是冲破一切障碍、追求公正的矛,又是抵御任何诱惑、保护自身的盾。
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成就一名合格法官的必要条件。司法良知是每个法官都应当崇拜向往的精神追求,同时也应是每个法官必须躬身实践的道德标准。它能够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成就法治事业的神圣与崇高,实现法官个人的发展完善。因此,司法良知是每个法官都必须努力培养、倍加珍视的道德情操,又是每个法官必须时刻警醒、紧密遵从的道德律令。要使这种道义良知伴随着我们的整个法官生涯,并使之发展成为一种情感的自觉、自然。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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