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是一种带有博弈性的侦查方法,策略的恰当运用是这场博弈取胜的关键因素。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实践中应把握好“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与“引诱、欺骗”的讯问策略的区别。
由于讯问的情况千差万别,实践中带有“引诱、欺骗”倾向的讯问策略与以威胁等方式诱惑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非法讯问有时难以区分。有学者认为,界定一些侦查行为是讯问策略,还是达到了威胁的程度,需要掌握好三大原则:是否违反人性和伦理道德;是否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否导致犯罪嫌疑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供述。
一、模糊语言的运用。模糊语言是指语义范围不固定、伸缩幅度大的语言。策略地运用语义不确定的模糊语言,既可掩饰真实的讯问意图,又可利用被讯问人敏感多疑的心理,旁敲侧击,使其产生错觉,作出错误判断,达到以虚击实的效果。第一,无法准确掌握犯罪时间、地点以及某些细节时,可以用模糊语言。第二,对已掌握的证据运用,也不要用直白的方式。比如检察机关查到嫌疑人于某日以收条入账的方式套取现金10万元,侦查人员可以这样问:某年某月某日你做过什么?好好想想。而不能问:你是否于某年某月某日贪污公款10万元?这里采用模糊语言,一方面可以避免涉嫌诱供,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法律定性带入事实陈述。第三,对具有犹豫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利益诱惑或利用威慑力造势时,可适当运用模糊语言。如侦查人员可以对受贿人讲:“你要知道,行贿人也知道这件事。他有一个大公司要养活,他会不会为了你而不交代?你自己想想,不要把自己陷入被动。”这样既回避了行贿人是否交代这一问题,又达到使受贿人心理压力骤增的效果。
二、利用逻辑思维说理。讯问中,以严密的逻辑思维说理可推翻犯罪嫌疑人的不实辩解,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可就发现的矛盾让讯问对象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直至问得他理屈词穷,并就揭露的矛盾和出示证据相结合,促其全面交代。
需要注意的是,以逻辑思维说理需要严密组织,因为信息的不同组织形态会影响认知评价结果。信息在同一个层次上,虽然数量可以不断加大,但说服力却并不会同步递增,反而会减弱说服效果;只有在相关联的不同层面上的信息量不断增加,才会对说服力有加强作用。因此,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注意:一是将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根据其重要性和真实性由低到高排成序列;二是尽量避免在同一层次增加无效信息量;三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变化、情绪反应适时呈现不同的有罪证据。
此外,以逻辑思维说理的时机选择很重要。有时并非犯罪嫌疑人一说谎话就立即戳破,等待其说完再出其不意抛出证据,反而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李伟新 作者单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