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销售使用“瘦肉精”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沈某杰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华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张某朝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3月29日,龙海市畜牧兽医局对龙海市颜厝镇屠宰户郑某川的7头生猪进行检测时,发现该7头生猪的尿液中含有“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经顺藤摸瓜,涉案的7头生猪系郑某川向南靖县生猪饲养户张某朝和张某强(另案处理)收购。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间,被告人沈某杰在南靖县靖城镇古湖村张某华家中,以每包25元的价格,将50包(重400克/包)“瘦肉精”销售给张某华,并从中牟利。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华明知被告人张某朝和张某强向其购买“瘦肉精”欲饲养生猪仍予以销售,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某朝和张某强在各向被告人张某华购得1包“瘦肉精”后,即在喂养生猪时往饲料中添加使用。
龙海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杰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擅自销售“瘦肉精”50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华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购买50包“瘦肉精”,后擅自销售2包供他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朝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沈某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等方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梅贤明 王乾细 陈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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